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怎么樣的呢?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的內容是什么?
2023-05-08 08:35:44 來源:法務網
行政處罰聽證的程序是這樣的: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3、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其他程序內容。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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