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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是怎么規定的?無主物和遺失物的區別是什么?|今日視點

2023-07-05 15:50:51 來源:法務網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是怎么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后,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無主物和遺失物的區別是什么?

關鍵看此物的價值,一般來講,沒有實際價值,很普遍,自然產生的,如鵝軟石,就認為是無主物。實際上,嚴格來說,我國是沒有無主物的,都是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者集體。

遺失物是指他人丟失的動產。遺失物并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為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丟失的動產。不過,除所有人以外,因占有人不慎丟失的合法占有的物,也為遺遺失物。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占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

標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民事訴訟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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