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解散的程序是什么?司法強制解散是指投資者基于自身利益嗎?
2023-05-17 10:33:11 來源:劇情啦
一、
法院判決強制解散公司條件
1、公司僵局的確存在。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股東必須證明以下事實: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并陷入僵局,股東對打破這種僵局無能為力;公司僵局的繼續存續將使股東和公司遭受不可彌補的重大損失等。
2、是否濫用公司僵局條款。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股東是否“用盡救濟手段和條件”,即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公司僵局;是否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
3、公司解散確有必要。以解散公司的方式來打破公司僵局,不僅對公司和股東、董事而言代價不菲,公司多年經營贏得的商譽也會毀于一旦,股東、董事們曾傾注的大量時間和精力付之東流,而且公司解散必將對公司的職員、債權人、消費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產生了或大或小的影響。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之訴中,應當考慮公眾利益,對于公司規模較大、公司解散后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應就有關問題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以查明判決解散公司是否對股東和公司成員有利,而且不損害公眾利益,避免因公司解散而造成社會不穩定。
二、
1、行政強制解散
行政強制解散指企業的行政主管機關依照特定事由法定事項,按一定程序終止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清算企業財產,債權、清償企業債務,及申請注銷企業營業執照的系列活動。
2、司法強制解散
司法強制解散是指投資者基于自身利益,企業利益,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受到損害時,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散企業的訴訟。
三、
1、董事會通知股東。公司解散開始后,除因破產事由者外,董事會應立即公告通知股東并專函通知記名股股東。因破產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產事項。
2、董事、監事申請解散登記。除因破產事由者外,與自愿解散相同。因破產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破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