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情形都有哪些?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后才付諸執行嗎?
2023-05-08 13:39:40 來源:廣東之窗網
一、錄音遺囑的見證程序
(一)做詢問筆錄
(二)審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證;
2、委托人的戶口薄;
3、委托人的結婚證;
4、委托人合法財產的相關證明;
5、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見證律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遺囑見證人必須具備的資格
公民立遺囑時,除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外,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都需要邀請兩名以上的公民到場見證,作為遺囑見證人進行見證。如果沒有見證人或者只有一名見證人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代書遺囑的遺囑見證人同時可以充任代書人。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法律規定,年滿l8周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嚼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三、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情形
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后才付諸執行,遺囑人已無法自行說明意圖,所以它的真實性主要是客觀證據證明。能夠證明遺囑真實性的客觀證據,除了存在著的遺囑本身以外,主要是遺囑見證人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陳述提供的證明。遺囑見證人是否能夠客觀、全面地如實作證,將直接影響遺囑的效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在立遺囑時需要邀請一定的人員在場進行見證,但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見證人在場見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
2、做詢問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