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證據有哪些類型?
2023-05-26 13:27:17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行政訴訟中法院如何調取證據
行政訴訟中法院如下調取證據:
1.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調取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限于兩種情形:一是相關事實認定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二是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
2.人民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
(1)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的范圍和條件。
(2)調取證據申請及其處理。
二、行政訴訟證據有哪些類型
行政訴訟證據的類型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以及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且所有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三、哪些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家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
3.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行政機關的調解行為和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