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吃剩湯圓回鍋商家如何處罰?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2022-12-29 16:32:58 來源:法律專家網
回收吃剩湯圓回鍋,商家會被如何處罰
最近,在南京市江北新區大廠新華西路上出現了這樣一件事:一家湯圓店的店主被舉報回收湯圓,顧客吃剩下的糯米湯圓又被倒回了大鍋里,二次售賣。雖然店主竭力否認,但市場監管部門表示,通過查看視頻監控等已經基本確認了事實。
據江北新區管委會市場監管局大廠分局局長金-誠介紹案情說“視頻很全,前后過程都看得清楚。事實可以說是確定的。雖然對方不承認,但是只要證據確鑿,我們依然可以處罰。”依照《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九、二十八、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食品小作坊使用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他們打算對此從嚴從重查處,下一步,他們將就此案進行聽證,處罰將在聽證之后做出。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簡易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十二)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食品安全法》中涉及行為人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條款如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和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