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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主體都包括哪些?履行有哪些方式?

2023-02-22 14:50:48 來源:法律專家網

一、履行主體

合同履行主體不僅包括債務人,也包括債權人。因為,合同全面適當地履行的實現,不僅主要依賴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同時還要依賴于債權人受領履行的行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體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除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性質上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債務人的代理人進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為是法律行為時方可適用。同樣,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為受領。此外,必須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質,第三人也是正確的履行主體。不過,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時,該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當事人的地位,第三人僅僅只是居于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的地位。

二、履行標的

合同的標的是合同債務人必須實施的特定行為,是合同的核心內容,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合同標的不同,合同的類型也就不同。如果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就無法實現。因此,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合同就成為了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規則。合同標的的質量和數量是衡量合同標的的基本指標,因此,按照合同標的履行合同,在標的的質量和數量上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履行。如果合同對標的的質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協議不成的,按照合同的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在標的數量上,全面履行原則的基本要求便是全部履行,而不應當部分履行,但是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也允許部分履行。

三、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行為的時間。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當事人應當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兩種情形:遲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履行合同為遲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此為違約責任的一種形態;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所為之履行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

四、履行地點

履行地點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受領給付的地點,履行地點直接關系到履行的費用和時間。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履行地點往往是糾紛發生以后用來確定適用的法律的根據。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債務人就應當在該地點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當在該履行地點接受債務人的履行行為。如果合同約定不明確的,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履行地點仍然無法確定的,則根據標的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履行地點。如果合同約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以何種形式來履行義務。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運輸方式、交貨方式、結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約定或者是合同性質來確定,不同性質、內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據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義務人必須首先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履行。如果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

履行費用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履行費用,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負擔費用。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履行費用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則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者其他行為而導致履行費用增加時,增加的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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