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量刑標準有哪些規定?挪用資金罪司法解釋
2023-01-30 10:40:43 來源:法律專家網
挪用資金罪量刑標準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罪】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
〔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三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