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控制人有哪些概念?實際控制人認定的相關標準有哪些?
2023-01-31 10:21:18 來源:法律專家網
一、實際控制人的概念
(一)《公司法》對實際控制人的界定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控股股東是與實際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因此,基于《公司法》條文,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東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實際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證監會擴大了實際控制人的內涵
證監會在實踐中擴大了實際控制人的內涵,將實際控制人界定為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東”的限制。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證監法律字[2007]15號,以下簡稱《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證監會將公司控制權界定為“是能夠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權力,其淵源是對公司的直接或者間接的股權投資關系”。根據上述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均可被界定為實際控制人。在實踐中,證監會有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界定為同一人的案例。
滬深交易所對實際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仍與《公司法》保持一致,將實際控制人界定為不是公司股東的人。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則將實際控制人界定為“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支配、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綜上,實務中,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達不到控股股東要求的比例,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06年修訂)》的要求,實際控制人應披露到最終的國有控股主體或自然人為止。
二、相關主要法律法規
(一)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二)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管理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四)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三十五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發起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
(1)發起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如為法人,應披露成立時間、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注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股東構成、主營業務、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總資產、凈資產、凈利潤,并標明有關財務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如為自然人,則應披露國籍、是否擁有永久境外居留權、身份證號碼、住所;
(2)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的成立時間、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注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主營業務、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總資產、凈資產、凈利潤,并標明這些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
(3)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質押或其他有爭議的情況。
實際控制人應披露到最終的國有控股主體或自然人為止。”
(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
三、實際控制人認定的相關標準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于“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解釋如下: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另外,根據證監會發布的《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2007]第1號》,公司控制權是能夠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權力,其淵源是對公司的直接或者間接的股權投資關系。同時該使用意見也給出了公司控制權認定的思路:認定公司控制權的歸屬,既需要審查相應的股權投資關系,也需要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綜合對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實質影響、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進行分析判斷。
根據以上兩個法規對公司控制權的解釋,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人是指通過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時通過上述兩種方式,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在實務中判斷是否擁有公司的控制權(即其是否能夠對公司決策產生重大影響或者是否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除投資者對公司間接的股權投資關系外,還應根據具體情況,綜合以下因素進行分析判斷:
①其對股東大會的影響情況;
②其對董事會的影響情況;
③其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及任免情況;
④公司股東持股及其變動情況;
⑤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情況;
⑥發行審核部門認定的其他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