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系解除的條件是什么?一般收養成立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2023-03-20 14:10:20 來源:法律專家網
一、收養關系解除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解除收養關系: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二、一般收養成立的法定條件
一般情況下,收養行為涉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三方,法律對此三方民事活動的主體條件分別做出了要求: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依據《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被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被收養人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收養的對象,是為了有利于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子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
(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里的“孤兒”是指父母雙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棄嬰和兒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丟棄而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3)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因為他們已經初步具備了判斷、辨明一些事務后果的能力。因此,收養他們時應當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這樣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養父母子女關系。
三、收養成立效力
收養成立的效力,是指收養關系成立后所產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據中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成立后,會形成如下效力:
1、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產生擬制直系血親關系?!妒震B法》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2、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親關系?!妒震B法》第23條第一款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法律規定。”
3、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收養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養子女與自然血親之間的血緣關系并不消滅,《婚姻法》關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的規定,同樣適用于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
4、關于養子女的姓氏?!妒震B法》第24條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這一規定,屬任意性規定,即不強制要求養子女必須改變姓氏,但現實生活中養子女隨生父母姓的現象并不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