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協議的有關法律規定有哪些?解除收養協議在法律上有效嗎?
2023-03-20 14:15:32 來源:法律專家網
一、收養協議的有關法律規定
1、收養協議是具有人身屬性的特殊合同,并不由合同法來進行調整,這是與普通合同的最本質區別。
2、收養協議實質上是一種身份上的契約,是基于雙方當事人希望建立與自然的父母子女關系有同等的效力的關系,通過協議締結私法上的契約而成立的,對此,我國以《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婚姻家庭編等法律單獨調整。我國對合同的法律規定并未將收養協議納入其調整范圍。
收養協議處分了人身權方面的特殊權利,不能夠完全一概同處分財產關系的合同相提并論。
二、收養協議簽訂注意事項
1、收養協議由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
2、登記與公證。這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序。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并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3、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三、解除收養協議在法律上有效嗎
1、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
2、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應當達成書面協議。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5、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6、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