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股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2022-11-28 13:53:56 來源:稅法網
一、優化股權結構的措施有哪些?
1、實現股權分散,降低控股比例,變絕對控股為相對控股。目前各公司股權結構中,集團公司“一股獨大”現象較為普遍,股權集中度偏高,持股比例過高,因此,應適當減持一定股份,增加其他法人股份甚至個人在公司中所占的比重,實現股權分散,以相對控股方式實現控制而不必絕對控股,同時也可增強股權的流動性。
2、引進戰略投資者。在主業領域可引入煤炭、金融等行業的戰略投資者,使其成為公司的二股東、三股東,這樣有利于建立起相互制衡的內部治理結構,改善國有資本的控制力,同時也有利于本企業的持續發展。戰略投資者應選擇業務往來密切、交易相對固定的上下游企業或與企業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合作者。
3、繼續開展股權收購活動,以較少資金控制更大社會資產。在主要業務板塊尤其是燃氣板塊,通過股權收購并控股,實現與其他所有制相結合,從而擴大國有資本的控制力,用較少的國有資產控制和運作更大的社會資產。
4、實現股權的有進有退,對于集團公司的非主業企業的股權,應本著有進有退的原則實現逐步退出,將輔業由控股變為參股。
5、適度引入職工股份,將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相捆綁,發展職工持股制度,有利于實現股權多元化,建立新型分配機制,增加企業發展動力。對于經營管理人員,可建立一定的激勵體制,以經營業績考核情況授予一定的股份。
6、實施產權置換。產權置換的目的不僅僅是股權多元化,更重要的是為了延伸產業鏈,組成企業戰略聯盟和戰略利益共同體,謀求企業的長遠發展。在產權轉換事應明確企業的長遠發展方向和進入的產業領域,實現經營的橫向一體化或縱向一體化。
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
二、公司法對股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六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