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履行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責任保險的特征是什么?
2022-10-27 16:31:00 來源:稅法網
簽訂履行應遵循的原則:
1)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是不能事先確定的,保險方對保險事故發生的危險程度的估計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請保險時的陳述和保證,如果投保方的陳述不真實,則不僅會使保險方無法正確估計風險,也不利于保護被保險財產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陳述不真實,有隱瞞或欺騙行為,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中有特殊的意義。
2)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則
保險合同以不能事先確定事件的發生作為給予保險金的前提,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這種特點來牟的可能,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作了投保人必須有保險利益的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保險標的對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具備下列條件:這種利害關系有經濟上的價值;利害關系的經濟價值可以用金錢估算或約定;這種利害關系為法律所承認。沒有保險利益的人無權作為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基本程序
簽訂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填制投保單,投保單就是要約的書面形式。投保單是由保險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人只須依所列項目逐項填寫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的規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單,經與保險人商空交付保險費辦法,并經保險方蓋章承保后,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人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正式憑證,是當事人雙方履約的根據,保險單應具體記載有關保險的事項。保險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憑證上一般不記載具體的保險條款,但它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險憑證多用于貨物運輸保險。
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有義務如實陳述保險人據以決定是否承保、如何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主要危險情況。保險人有義務將辦理保險的有關事項告知投保方。
責任保險的特征:
1、責任保險的標的不是人身,也不是有形的財產,而是投保人的財產賠償責任,這種責任在實際進行賠償時即轉化為物品或現金。
2、責任保險發生效果,以投保人應當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為條件。換一句話來說,受害人向投保人提出賠償請求時,保險人才負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五)保證保險合同
保證保險是由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如果被保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其特點是:(1)在保證保險中,保險人即保證人,權利人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義務人即被保證人。在保證保險中,義務方和權利方均可作為要保人。(2)保證保險實質上是保證合同的變種。保證事故發生后,只有在被保證人不能補償權利人的財產時,保險人才代為補償。保險人代為補償后,有權利向被保證人追償。
(六)信用保險合同
信用保險是保險方就投保方的信用放款及借貸賒欠而設的保險,當債務人不能或不愿清償而致債權人受損失時,由保險方負賠償責任。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不同,投保方只能是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