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糾紛管轄的法院怎么確定?委托合同的管轄權的確定標準是什么?
2023-04-27 22:26:43 來源:財報網
委托合同糾紛管轄的法院怎么確定?
委托合同的糾紛管轄法院:
1、當事人在委托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點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以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2、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再適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
委托合同的管轄權的確定標準是什么?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7、因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8、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9、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