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保險法 > 財產保險合同 >

給付保險賠償金的原則有哪些?怎么擴大保障范圍和增加通用條款?

2022-10-27 16:58:33 來源:稅法網

給付保險賠償金的原則:

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或者給付保險賠償金。保險人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以金錢給付為限;但是,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不在此限。例如,財產保險的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部分損害,除非保險合同另有特別約定,保險人不承擔恢復原狀的義務;即使保險合同約定有保險人恢復保險標的原狀的條款,保險人仍可以依約選擇給付保險賠償金或者恢復保險標的的原狀。

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而約定的保險賠償金部分,保險人不承擔給付責任。若保險金額低于保險標的的價值的,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的價值的比例,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在財產保險復保險的情形下,若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各保險金額的總和之比例,以保險標的的價值為限,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若有保險代位權的適用,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而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賠償,保險人在給付保險賠償金時,可以相應扣除被保險人已經取得的賠償;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而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或者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保險代位權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因保險事故而應當給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法的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保險給付義務。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不履行給付或者遲延履行給付保險賠償金義務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承擔違約責任。

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應當給付保險金的,應當及時核定保險給付的數額。保險人核定保險給付責任的主要事項有:保險單證的效力、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損失程度、保險責任范圍、給付保險金的額度、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以及其他有關保險責任承擔的事項。經保險人核定的保險給付的數額,被保險人同意接受的,保險人應當和被保險人簽訂保險給付協議,并在達成保險給付協議后10日內履行保險給付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給付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約定履行保險給付義務。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再者,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擴大保障范圍和增加通用條款:

以美國的火災保險單附屬保單為例。被保險人不愿意購買那些保額超過他們的建筑物市價的保險,而保險人擔心道德和心理危險因素也不想承保這樣保額的保險。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美國的商業財產險中有以下兩種批單可以使用:建筑物功能價值批單(FunctionalBuildingValuationEndorsement)和動產功能價值批單(不包括存貨)。這些批單規定損失理算以功能重置成本為基礎。功能重置成本是指用相似的可以履行相同功能但不一定同受損的財產一樣的財產來置換受損財產的成本。

另外很多企業或組織的動產的價值特別是待售商品的價值會發生巨大的波動(或升或降)。由于普通的財產保險不能對波動的價值提供滿意的保險,投保人或者超額投保支付了過多的保費或者就是不足額投保。申報價值附屬保單和旺季保險限額批單提供了解決價值波動問題的方案。在申報價值附屬保單(ValueReportingForm)中,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向保險人定期申報投保的營業性動產的價值。如果被保險人申報的價值準確和及時,即使損失發生時的價值大于上次申報給保險人的價值,保險人也會全額賠償損失(受保額和免賠額限制)。旺季批單通常是在簽發保單時附加上去的(也可能在保險期中間加上去),保費是在保額增加的時期按比例收取的。旺季批單適用于那些存貨價值浮動有規律的小型企業。

財產保險合同有一些國際通用條款,如代位求償權條款、重復保險條款、爭議處理條款等。除前述的共同保險條款之外還應增補如下幾項通行條款:

被保險人的定義條款。被保險人可以是指名的被保險人及其法定代表。指定被保險人的法定代表為被保險人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在被保險人死亡、精神錯亂或破產情況下保險人拒絕賠償,被保險人的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接管人等屬于法定代表。因此,這些條款很有必要。

空房條款。當建筑物無人居住或未被占有連續超過一定天數后所發生的損失應予以除外不保。在這種情況下損失概率增加,部分損失容易成為全損。目前只有平安保險公司的家庭財產保險產品中已把它列入責任免除。但這一除外責任同樣適用于我國的企業財產保險。

保護受押人權益條款。按照可保利益原則,受押人對抵押財產也有可保利益。受押人通常是向抵押人發放購置房地產的貸款,以房地產作為抵押貸款的擔保品。一旦作為擔保品的房地產遭受損失,受押人有可能得不到貸款的償還。保護受押人權益的辦法有多種,如由受押人購買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險;或由被保險人(抵押人)把保單轉讓給受押人等。在我國,針對個人購置商品住房,保險公司相繼開辦了抵押商品房保險和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險種。在抵押商品房保險中,受押人通過保單上的批注優先取得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險賠款權利。事實上,只要在家庭財產保險合同中設置這一條款或批單,就毋須單獨開辦這類抵押商品房保險。如今,企業通過向銀行取得抵押貸款來購置房地產也是屢見不鮮的,比較可行的辦法還是在條款或合同中設置與前述的標準抵押條款類似的條款或批單。

估價條款。美國的商業財產保險的建筑物和動產保險責任范圍附屬保單中的估價條款仍規定保險財產價值估價是以實際價值為基礎,但也規定了一些例外,如損失2500美元以下的建筑物、已出售但尚未交貨的存貨。玻璃、裝修。重要文件和記錄等。

鑒定(公估)條款。當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對財產的估價或賠款金額發生爭議時,就要使用鑒定(公估)條款。鑒定類似于仲裁程序,規定鑒定條款的目的是減少訴訟。

標簽: 給付保險賠償金的原則 擴大保障范圍和增加通用條款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婚姻法
指定管轄的原則是什么?二審中怎么提管轄?
委托合同糾紛管轄的法院怎么確定?委托合同的管轄權的確定標準是什么?
有關涉外婚姻中撫養糾紛中的法律適用等問題我國法律有什么解釋?
涉外離婚中子女撫養權問題有哪些?涉外離婚子女撫養有幾種情況?
法律規定涉外離婚孩子撫養費問題如何處理?子女撫養費數額的計算有哪些影響因素?
涉外離婚公證怎么做?涉外離婚公證具體步驟有哪些?
關于涉外離婚的程序具體內容有哪些?涉外離婚的程序有什么法律依據?
異地分居五年一方工資是共同財產嗎?涉外婚姻離婚在哪里辦理?
掛靠合同糾紛是什么意思?掛靠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夫妻分居異地如何訴訟離婚?實踐中法院是怎么認定分居?
知識糾紛
1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2 關于反不正競爭法規定幾種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有哪些?
3 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的產品有哪些?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4 銷售偽劣產品罪構成要件有幾部分?銷售偽劣產品罪構成要件具體是什么?
5 侵犯商業秘密罪如何處罰?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有哪些?
6 經營者不得實施哪些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類型是什么?
7 涉嫌傳銷怎么定罪?涉嫌傳銷的判刑幾年?
8 哄抬物價怎么認定?哄抬物價如何舉報?
公司法
法律規定公司設立的費用由誰承擔?公司辦理公戶需要哪些資料?
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分別是什么?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關于公司辦公戶的程序有哪些?公司辦理公戶需要交錢嗎?
注冊一個公司要多久?公司成立后多久報稅?
公司訴訟時效多久?注冊成立公司需由兩個股東嗎?
一個人可以開公司嗎?個人成立公司流程是怎樣的?
有關公司設立流程概述是什么?公司設立流程具體步驟是什么?
公司資本三原則有什么弊端?公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方面有哪些修訂?
公司資本原則的定義是什么?傳統公司法所確認的是哪幾項資本原則?
什么是公司資本??公司資本的具體形態有幾種?
合同法
建筑合同糾紛律師寫訴狀多少錢?訴狀書的種類有哪些?

2023-04-25

民事訴訟時效3年還是5年?民事訴訟時效過了怎么辦?

2023-04-24

喪葬費的領取條件和程序是什么?2023喪葬費最新規定

2023-04-21

公司注銷多少錢?公司注銷要多久?

2023-04-21

復婚證是什么樣子?復婚證上會注明復婚嗎?

2023-04-14

勞動合同中止與合同解除二者之間有什么不同?具體區別表現有哪些?

2023-04-07

勞動糾紛
建筑合同糾紛律師寫訴狀多少錢?訴狀書的種類有哪些?
民事訴訟時效3年還是5年?民事訴訟時效過了怎么辦?
喪葬費的領取條件和程序是什么?2023喪葬費最新規定
公司注銷多少錢?公司注銷要多久?
復婚證是什么樣子?復婚證上會注明復婚嗎?
勞動合同中止與合同解除二者之間有什么不同?具體區別表現有哪些?

法律解答網版權所有 200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