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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投保人有哪些主要義務?關于財產投保人的義務相關法律如何規定的?

2023-04-11 16:30:17 來源:律速網

財產投保人有哪些主要義務?關于財產投保人的義務相關法律如何規定的?

1、交納保險費的義務

投保人依照保險合同有交納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數額和方法,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例如,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費,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訂立后立即支付,否則,保險人拒絕簽發保險單證。法律對保險費的交納有規定的,投保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交納保險費。

一般而言,投保人如何交納保險費,由保險合同加以約定。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合同規定一次付清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立即一次付清全部保險費;保險合同規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立即付清第一期保險費,并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按期交納應當分期交付的保險費。

在保險合同期限內,因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交納增加的保險費。例如,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

此外,保險標的的危險降低或者其價值明顯減少的,投保人可以減交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沒有履行對保險標的的安全防損責任的,保險人增收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增加交納保險費。投保人不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催告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和利息;除非法律規定保險人不得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或者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效力另有規定,投保人不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例如,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分別情況要求其交納保險費和利息,或者終止保險合同。

2、防范災害和采取施救措施的義務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或者其代表或代理人,應當以謹慎合理的注意,防止保險標的發生意外事故。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發現保險標的有危險情況,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自己負擔,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根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于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投保方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責賠償責任。”

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采取必要的措施;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不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保險標的的損失擴大,保險人對損失擴大的部分不承擔保險責任。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投保方有責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并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采取措施,保險方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當投保人需要改變保險財產的坐落地點或用途,而這種改變有可能增加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時,投保人有義務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及時檢查,并提出安全建議。如果需要增加保險范圍,則投保人有義務根據有關規定增付保險費。

標簽: 財產投保人的義務 財產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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