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行為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有什么不同?
2023-04-14 15:47:03 來源:蘇北網
重婚行為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重婚有兩類人:
第一類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第二類是法律上重婚,即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
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有什么不同?
首先,重婚是指當事人未解除前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婚姻的行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
其次,法律上的重婚,是指當事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即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婚姻登記的,后一個也經過婚姻登記;事實上的重婚,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合法婚姻登記的,而后一個是事實婚姻即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
第二種,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后一個是法律婚;
第三種,前一個是事實婚,后一個也是事實婚;
上述三種情況都有可能構成事實上的重婚。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現階段是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即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