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21條規定是什么?民事訴訟一般地域管轄是怎么進行規定的?
2023-05-08 19:29:15 來源:律速網
民事訴訟法21條規定是什么?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解讀】本條是關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規定。
本條對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規定了兩項:即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它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其主要任務是對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實行審判監督;通過總結審判工作經驗,作出有關適用法律、法規的批復、指示或者司法解釋,對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指導;還要審判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應當是為數不多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案件。這樣原則規定是適宜的,如果發生特殊案件時,最高人民法院對其審判,就有了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一般地域管轄是怎么進行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