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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運輸合同中的抗辯權是什么意思?合同法如何規定關于合同中的抗辯權?

2023-04-19 09:25:01 來源:法律專家網

航空運輸合同中的抗辯權是什么意思?合同法如何規定關于合同中的抗辯權?

在航空運輸過程中,航空運輸合同是雙務合同,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行使的。承運人負有強制締約義務、安全、正點運輸義務合合理運輸義務,旅客和托運人負有支付約定的航空運輸費用的義務。

抗辯,是在民事活動中,針對一種民事請求權的行使,依據一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對抗,使該種民事請求權消滅或者延緩行使的行為。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簡言之,就是行使抗辯的權利。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是對抗債權人請求履行權利的權利,通過行使雙務合同的抗辯權,使該合同的履行受到拒絕,或者使該合同的履行中止,但都不能消滅這一合同債權人的請求權,只是使合同的履行活動得到延緩,暫時不能履行,法理上把這種抗辯權稱作延緩的抗辯權或一時的抗辯權。雙務合同中合同當事人互負債權債務關系,合同當事人雙方中的一方都可以以自己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可能或危險時,就可以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以平衡當事人利益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交易秩序。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是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表述。先履行抗辯權,是指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履行義務有重大瑕疵時或預期違約時,相對方為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或為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合同法》第68條所規定的情形,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債務,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債權的實現時,如仍強迫應當履行一方先為給付,則有悖于公平原則,因此法律設立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航空運輸過程中,航空運輸合同是雙務合同,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行使的。承運人負有強制締約義務、安全、正點運輸義務合合理運輸義務,旅客和托運人負有支付約定的航空運輸費用的義務。而這些權利義務關系都是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比如說旅客和托運人只有先支付了運輸費用,承運人才會提供相應的運輸服務,承運人只有先履行強制締約義務、安全、正點運輸義務和合理運輸義務,旅客和托運人才能完整享受到航空運輸服務,按照約定的時間抵達約定的目的地。因此作為合同當事人雙方,必然會在航空運輸合同及其附屬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發生和實施。

例如,旅客在登機前、托運人在交付托運貨物時如果拒絕對人身、行李和托運貨物進行安檢,在這種情形下,接受安檢是旅客、托運人應負的法定義務,是旅客、托運人享受航空運輸服務之前必須先行履行的義務,只有履行了這一義務,承運人才能提供相應的航空運輸服務,拒負此義務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便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以保證空防安全為由拒絕旅客登機,拒絕收運旅客、托運人托運的行李和貨物。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履行過程中,承運人應當先向代理人提供相應空白運輸憑證、定座權限等,代理人方可開展銷售業務,履行同承運人訂立的銷售代理合同。但如果承運人有確切證據證實其運輸銷售代理人有《合同法》第68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

比較特殊和典型的例子是航班延誤后航空運輸合同當事人間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由于承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始發地航班延誤和取消或無論何種原因在經停地航班取消或延誤,也就是出現瑕疵履行和不能履行的情形,承運人應當先履行向旅客提供食宿、轉機、機票簽退等服務的強制性義務,旅客才能承擔承運人繼續履行或變更履行合同的后果。但是在實際上承運人盡自己所能最大努力履行了自己應該先行履行的義務后,還會出現旅客“不買賬”的行為,在不知不覺中自覺適用《合同法》第67條,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認為承運人違約在先,拒絕接受承運人的食宿、轉機、機票簽退等安排,這是一種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不當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至于一些旅客因航班延誤承運人補償不能滿足其要求而霸機不下、強行占機的行為,已超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合理范圍,屬于不折不扣的違法行為。而非承運人原因造成始發地航班延誤或取消的,承運人只負有協助旅客安排食宿的義務,按照國際慣例費用由旅客自理,此時旅客無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標簽: 航空運輸合同 航空運輸合同中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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