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適用繼續(xù)強制履行合同?相關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
2023-04-07 08:54:49 來源:法律法制網(wǎng)
不適用于繼續(xù)履行的情形有哪些?相關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
對于金錢債務,不生不能履行問題,是為各國通例,故理論上總能適用強制履行責任。而對于非金錢債務,依《民法典》的規(guī)定,以下幾種情形不適用強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應當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所謂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指債務的性質不宜強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夠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質上決定了不適于強制履行。
所謂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對標的物若要強制履行,代價太大。比如為履行合同專門進口一臺設備,花的代價遠遠超過合同上的利潤。
存在一方待遇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但是,有兩種情況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分別是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不存在繼續(xù)履行的情況,合同中的債務標的不適用于繼續(xù)履行。合同中債務的性質不適用于強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演出合同,這些合同具有人身專屬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