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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軍婚保護條款有哪些?保護條款施行的意義是什么?

2023-04-26 13:58:21 來源:法律專家網

軍婚和普通人結婚是有些許差異的,而且軍婚還受到刑法保護,這是因為軍人的職業具有特殊性。而且國家還制定了許多軍婚法規來保護軍婚,那么軍婚法規有哪些?法律對軍婚的保護事實上的確限制了非軍人一方的權利,其在維系軍人權利平衡的同時又導致了非軍人一方權利的失衡。因此,我國婚姻法及其他法律對軍人婚姻的保護只能作為一種暫時性行為。

一、軍婚保護條款存在的意義

軍婚保護條款可能會對軍人的婚姻起到阻礙作用,也與基本法理相悖,但筆者認為,就目前的情況而言,軍婚是否受保護并不僅僅是一個婚姻自由的問題,它有它存在的歷史意義,短期內還不能消滅。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既然軍人由于履行特殊的義務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得更多,那么軍人就應該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權利。就婚姻問題而言,軍人由于獻身國防事業而不能與普通人一樣充分享有這一權利,那么社會就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來彌補軍人應當享有的權利,這也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原則。當然,經濟以及社會地位的提高是彌補軍人權益的最佳選擇,它可以從根本上改變軍人的狀況,也是解決軍人婚姻問題的根本途徑。但就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而言,不可能大幅度提高軍人的待遇。因此,社會只能采取其他的措施來平衡。法律對軍婚的保護就是采取的措施之一。以法律的手段使權利義務得以平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軍人權利的行使,減輕軍人的后顧之憂,穩定軍心,鞏固國防。

二、“但書”完善了對軍婚的民事特殊保護制度

2001年頒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原則上保留了對軍婚的保護,在我國婚姻立法上沿襲了有中國特色的一大傳統,但在原婚姻法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但書”——“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但書”雖然只有13個字,卻對軍婚民事特殊保護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義。

筆者認為,修改后的婚姻法關于軍婚的保護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在一般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必須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準予離婚。二是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這里的“過錯”是指軍人一方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破壞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從程度上看,過錯分為一般過錯與重大過錯。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軍人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以及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重大過錯。“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筆者認為,在認定軍人是否有同居行為時,應注意把同居與重婚、偶發性的婚外性行為區分開來。“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筆者認為,在認定軍人是否有暴力和虐待行為時,應注意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理解為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另外,對于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把握兩點:軍人的其他重大過錯,其過錯程度應與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相當,且這些其他重大過錯必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三、軍人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法律后果

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其非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后,軍人可能承擔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法院調解無效判決準予離婚,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二是根據修改后的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軍人要承擔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三是當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超出民事責任范圍、觸犯刑律時,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新婚姻法“但書”的意義,還在于溝通了過錯主義離婚理由和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的關系,使軍婚的民事特殊保護制度更加完善。過錯主義離婚理由是指一般離婚案件中,一方如果具有法律規定的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受害一方請求離婚將得到法律的支持。離婚過錯賠償制度是指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如果對原婚姻法不做修改,它必然與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的過錯主義離婚理由和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相脫離。因為,就原婚姻法來說,軍人配偶實現離婚請求,并不取決于軍人一方是否有新婚姻法規定的過錯,而是取決于軍人一方是否同意。因此,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形下,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就不會產生離婚的后果,也就不會有軍人配偶依據新婚姻法規定的離婚過錯賠償制度提起離婚過錯賠償的請求??梢?,“但書”的增加就像架起了兩座橋梁,一座通向過錯主義離婚理由,解決離婚問題;另一座通向離婚過錯賠償制度,解決離婚過錯賠償的問題。

四、軍人沒有過錯離婚案的處理原則

如果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其配偶堅決要求離婚,軍人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是否可以判決準予離婚?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這種情況是不能判決準予離婚的,但可依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處理。即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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