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需要什么手續?民法典中關于離婚有哪些新規定?
2023-03-01 13:33:53 來源:法律專家網
一、協議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1、申請離婚登記
夫妻雙方需要帶著結婚證,有效身份證件共同親自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內地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指民政局)提出申請,并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申請材料
(1)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如結婚證丟失,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員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如果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根據規定,這種情況,當事人除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外,還需要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也就是需要當事人先去婚姻登記機關調取結婚登記檔案),婚姻登記員才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2)申請材料初審通過后會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如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將不予受理。雙方拿到這個回執單后就可以回去等待了,這時,30天的冷靜期就開始計算了。
3、等待30天離婚冷靜期
(1)在這30天的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如果后悔了不愿意離婚了,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會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2)冷靜期內,你可以主動去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當然也可以不去撤回,而是消極的等待這30天過去。當這30天過去以后,接下來的30天內(也就是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的30天內),如果雙方沒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發給離婚證,那么就視為雙方撤回了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不離了。
4、申請離婚證
30天的冷靜期過后,如果夫妻雙方仍然決定要離婚的,則需在冷靜期滿后的30天內,也就是又一個30天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帶著以下材料:
(1)離婚協議書3份(協議書中需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結婚證
(3)雙方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有效身份證件
夫妻雙方共同親自到之前申請離婚登記的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同時需接受婚姻登記員的詢問并在筆錄上簽名。婚姻登記員會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和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會繼續辦理,對于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將不予辦理。
5、登記、拿證
婚姻登記員審查材料后,對于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登記條件的,將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二、《民法典》中關于離婚的新規定
1、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4、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5、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6、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7、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8、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9、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10、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11、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12、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3、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14、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15、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16、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17、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