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 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2023-04-13 15:41:17 來源:時代新聞網
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
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時間方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的期間,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主要包括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1、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3、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4、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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