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復議有哪些規定?交通事故調解和扣押車輛的時限是多久?
2022-11-10 09:44:58 來源:稅法網
有關復議規定:
1.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不服,可在接到處罰裁決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應做出復議決定。
2.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接到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重新認定。
交通事故調解和扣押車輛的時限:
調解的時限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并于八日內制作調解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扣押車輛的法律依據及扣押車輛的時限
道交法第72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20日+1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5日(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2)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