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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怎么計算?檢驗報告哪些情形下不送?

2022-11-10 10:16:09 來源:稅法網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

⑴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Ⅱ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 20年;

⑵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Ⅱ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⑶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Ⅱ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確定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檢驗報告哪些情形下不送: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進行審核,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檢驗、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七條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鑒定機構。

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標簽: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 檢驗報告哪些情形下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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