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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價格法?價格評估管理辦法有哪些?

2023-05-25 13:14:00 來源:律速網

什么是價格法?

價格法是指調整在價格的制定與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制定價格和管理監督物價的法律依據。在社會主義國家,則是以立法手段保證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并通過價格監督對違反價格政策、價格紀律的行為進行制裁的法律根據。

價格法的歷史淵源

調整在價格的制定與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制定價格和管理監督物價的法律依據。在社會主義國家,則是以立法手段保證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并通過價格監督對違反價格政策、價格紀律的行為進行制裁的法律根據。

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它反映一定的商品交換關系,屬于生產關系范疇,按照生產關系的要求對社會利潤進行再分配。在社會主義國家,價格問題涉及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關系到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國家經濟建設。它起著調節國家、集體、個人、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國民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各國的經濟計劃管理體制集中程度不同,各國對價格的控制與監督的方法差別很大。有的國家監督價格的方法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有的采取行政手段同經濟手段相結合的方法,有的則主要依靠經濟手段,把國家監督價格的職能轉到社會組織方面。

中國價格立法的沿革中國的價格立法歷史悠久,早在戰國前期周威烈王四年(公元前422),魏國政治家李悝鑒于“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因而頒布“平糴法”。豐年平價收購,荒年則平價賣出,使糧價穩定,防止暴漲暴跌。這一價格立法,對穩定魏國經濟,安定人民生活,起到積極作用。后來秦代的“金布律”,漢代的“平準法”,唐代的“常平法”,宋代的“市易法”等,都是關于價格的立法,都對當時的經濟發展發生過一定的影響。

中華民國時期,基本沒有價格立法??谷諔馉幒笃?,國民黨政府濫發通貨,物價飛漲,為控制這種局面,曾于1942年12月頒布《限價實施辦法》,規定自1943年1月15日起,全國各地一律以1942年12月30日各地原有價格為評定標準,實施限價。但由于沒有物資儲備基礎,單純以行政命令來“平抑物價”,結果適得其反。1946年,國民黨政府發動全面內戰,進一步造成通貨惡性膨脹。據統計,從1937年7月到1949年5月,國民黨政府紙幣發行量增加1400多億倍,物價上漲8.5多億倍。上海解放前夕,雞蛋每個150元“金圓券”,折合法幣4.5億元。

各國的價格法規世界上不少國家在價格管理上都制定了相應的立法。美國的公平貿易法以及反托拉斯法中都有關于價格的規定。日本政府1946年頒布《物價統制令》,1962年第八次修改,在價格管理上開始采取穩定物價的綜合對策;在《國民生活安定緊急措施法》(1973)中,規定了基本生活用品的供應和標準價格;在《農產品價格穩定法》(1953)中,對農產品收購價格、銷售價格及價格補貼等政策作了規定。

蘇聯的物價管理法規有《蘇聯部長會議國家物價委員會條例》等。羅馬尼亞在1977年11月12日重新公布了1971年制定的《價格和收費制度法》,主要靠行政手段,靠各級物價機構的作用,對價格進行監督。南斯拉夫在1979年12月頒發了《價格制度基礎和社會對價格的監督法》,該法體現了以聯合勞動為基礎的自治經濟制度的價格法規。匈牙利1980年1月1日執行的《關于價格調節制度的法令》,對價格的監督采取了行政手段與經濟手段相結合的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物價法規在國家建立初期,由于國民黨政府遺留的惡性通貨膨脹后果尚待消除,物價波動尚未平息,1949年11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當前物價問題》的決定,采取穩定幣值、穩定物價的12條重要經濟措施。1950年 3月 3日《中央人民政府關于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依靠國家政權和國營經濟的力量,進一步采取國家統一掌握貨幣發行、統一管理財政收支、統一糧食調配、控制部分重要物資供應等一系列措施,防止金融波動,穩定物價,為有計劃按比例地發展國民經濟提供了條件。

進入發展國民經濟第一個五年計劃以后,30年來,先后制定的主要物價管理法規有:195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物價管理權限和有關商業管理體制的幾項規定》;同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市場物價分級管理的規定》;1963年4月13日國務院《關于物價管理的試行規定》。這三個規定在物價管理體制方面確立了“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1980年4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物價管理,堅決制止亂漲價和變相漲價的通知》、1980年12月 7日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物價、整頓議價的通知》、1982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堅決穩定市場物價的通知》和1983年 7月26日國務院《關于制止亂漲生活資料價格的若干規定》等行政法規,對物價進行了行政干預,以保障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

《物價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于1982年7月7日通過、8月6日頒布執行,共7章41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比較完整和系統的物價管理法規,是處理經濟活動中價格關系的重要準則,規定了下述幾方面的關系:①在堅持市場物價基本穩定的同時,有計劃地對物價逐步進行合理調整。②在價格的制定與管理方面,堅持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③在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前提下,兼顧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經濟利益,正確處理中央同地方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以及企業之間的關系。④物價管理體制是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⑤在物價監督檢查方面,以國家各級物價機構和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為主導,同時充分發揮企業、事業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作用。該“條例”還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根據不同性質和情節規定了相應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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