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嗎?
2023-05-22 15:15:05 來源:巴中在線
一、
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怎么界定
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的界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根據《保險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二、
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
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如下:
1.內容判斷上不一致;
2.成立和生效適用規則不同;
3.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要件不同。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只需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理由如下:所謂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合同作為法律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其一般成立要件只是一事實判斷問題,其分析對象只是行為構成要素。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是一種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這種合意是否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取決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三、
代簽保險合同生效嗎
代簽保險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投保人或者投保代理人未親自在保險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是保險人或者保險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都是無效的。但是,投保人已繳納保險費的,視為對代簽、蓋章行為的認可,那么這份保險對于投保人來說就是有效的。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