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是多少?賠償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2022-11-09 14:14:20 來源:稅法網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
1、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于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后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系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
2、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
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確定以后,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在存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場合,例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而被撞的行人又闖紅燈,便面臨一個對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
賠償的基本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當貫徹全面賠償的原則。如果侵害人確實無力全面賠償,或者全面賠償后將會使侵害人及其親屬的生活陷入嚴重困難的,可以判決或者調解由侵害人延期或過分期償付。
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一般應當參照本意見的有關規定正確確定賠償的范圍和標準。由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或者受害人故意擴大的損失以及與損害無關的費用,不予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醫療事故賠償案件,應當依據民法通則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參照地方人民政府處理醫療事故的有關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采用賠償辦法。如果根據行政法規和規章采用一次性限額賠償的辦法不能保障受害人的損失得到全面補償的,則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