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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認定的原則

2022-11-15 16:37:11 來源:稅法網

文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認定的內容

1、是否有損害結果的發生。一切的責任都是圍繞著損害結果的產生而產生的,如若沒有損害結果,則不存在交通事故的具體責任承擔問題。

2、當事人駕駛過程中是否有交通違法違紀行為。可以理解為客觀上當事人是否能夠遵循了道路車輛交通行駛規則的規定,主觀上當事人是否屬于疲勞駕駛或是醉酒駕駛等情形。

3、當事人是否有駕駛資質。如果駕駛員沒有正規的駕駛資質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的,則必然存在著一定事故責任。

4、當事人對事故發生的自我處理。包括事故發生前和事故發生后的行為情況。諸如,⑴對于事故發生前的征兆,當事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回避措施;⑵肇事車輛的駕駛員是否在事故發生后逃逸而避開了自己在事故發生后所應承擔的相應義務;⑶其他可能影響事故程度級別的當事人的自我處理行為。

認定原則

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認定的確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有關當事人。對于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認定書。對需檢驗、鑒定的,也得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開始五日內制作認定書。責任認定書可以說是國家專門機關的的專業認定,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

責任承擔

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認定。

1、只存在一方過錯的,該過錯方承擔全部責任。

2、雙方或雙方以上的過錯的,按過錯程度和對事故發生的重要性共同分擔。

3、各方都無過錯,則都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他方無責任。

5、從我國司法目的和國情出發,法律規定,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做出符合地方實際的交通事故地方規范。

責任認定書的特點

1,責任認定書是行政機關依法制作出來的文書。它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1)制作文書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國務院1991年9月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由此可知,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只能由公安機關進行,其它國家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都無權認定交通事故責任。(2)這種文書是依法必須制定出來的,不是可有可無的,公安部1992年8月10日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2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3)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確認了對責任認定不服的處理屬于行政復議的范疇。

2.責任認定書是一種含有技術性成份的文書。責任認定書如同法醫鑒定書一樣,法醫鑒定書需要醫學、痕跡等方面的知識,然后運用這些知識給傷情、病情下一個結論形成法醫鑒定書;責任認定書也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它要求制作文書的人具有機械方面、交通法規方面、痕跡方面的知識等等,然后運用這些知識綜合分析,準確給當事人確定責任,最后制作出責任認定書。如果處理交通事故承辦人,不懂得一定的專業知識,必將無法形成責任認定書。

3.責任認定書是案件承辦人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對客觀世界認識的結果。責任認定書不是承辦人憑空想象出來,也不是客觀事實的翻版記錄,而是行政機關承辦人,根據自己對客觀事實的認識,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結合法律的有關規定,給交通事故當事人劃定應負的責任,然后將其形成文書。由于這種文書是承辦人對法律和事實認識的結果,因此,它必然受承辦人知識水平、個性特征、工作能力和工作經驗的影響,使文書具有一定的主觀性。

4.責任認定書能提供確定責任的法律淵源。責任認定書在確定當事人責任時,它同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一樣,在文中明確表明,依據什么法律的哪一條規定,張三負什么責任,李四負什么責任,使沒有學過法律的人,或者是學過法律但對這方面不甚了解的,只要接到文書就能知道確定該責任是依據哪部法律以及什么樣的規定。

5.責任認定書是一種依據文書,而不是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文書。責任認定書不確定當事人承擔什么樣的權利,履行什么樣的義務,憑此文書不能要求某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雖然如此,但它仍間接地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因為交通部門一般都是依據責任認定書對賠償進行調解,人民法院一般依據責任認定書對賠償進行判決,因此,責任認定書是一種依據性的文書。

責任認定書在民事案件審理中的地位

責任認定書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的地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發(1992)29號”通知第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由此表明了責任認定書在民事審理中的地位:

責任認定書不是行政處罰,也不是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裁決,而是確定當事人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應負多大責任的文書。交通事故當事人僅僅對事故責任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重新認定,而不能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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