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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出具的時間是什么時候?最晚多久可以認定?

2022-09-01 16:25:47 來源:周垂坤律師

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是處理交通事故、認定事故責任的證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最快可現場直接出具認定書,最晚因事實不清、證據收集困難,認定時間需要中止60日,即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5+60日)內出具;如果仍不能出具認定書,則應當出具交通事故證明。

(一)交通事故認定出具的部門

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傷人、死亡事故三種,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并負責調查處理。其中,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

一般如果未發生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事實成因清楚的,交通警察可以固定現場證據并適用簡單程序處理;相反,則屬于重大財產損失、傷人或死亡事故、事實不清的,需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現場勘查,在現場勘查完畢,組織清理現場,并恢復交通。

(二)交通事故認定出具的時間

交通事故認定的出具受到事故類型、事故事實是否查清、事故成因清晰與否、交通肇事人員是否逃逸、等因素的影響,在具體出具的時間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無人員傷亡、無較大財產損失、無需現場勘查、事實成因清楚的交通事故,一般由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如果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3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2)有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需要勘查現場的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查現場,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交通肇事人員逃逸、案件尚未偵破、未能在現場勘查后10內出具,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10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后,重新確定責任的,則應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同時注明撤銷原交通事故認定書。

(4)因客觀原因導致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一級部門批準,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間可中止計算,但中止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當中止認定原因消失或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無法接受調查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或交通事故證明。

(5)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6)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或當事人不涉及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傷人事故,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申請快速處理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交通事故認定的依據和內容

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故發生現場的情況及收集的相關證據、進行的司法鑒定制作,一般包括現場勘查、勘驗及筆錄、調取事發路段監控視頻、現場照片、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主要內容包括七部分:

(1)交通事故時間與地點

(2)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3)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4)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5)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6)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7)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四)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復核的程序

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分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如果是現場制作的,應當場送達當事人;如果不是現場制作的,則應當在制作后3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除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還可以申請摘錄相關證據材料。

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或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后,有異議的,則可以自送達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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