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應該如何認定?在哪個法院起訴更有利?
2022-11-10 09:28:11 來源:稅法網
交通肇事罪如何認定:
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
當然,事故發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里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后突然發現前方幾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于車速過快,致使車沖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在哪個法院起訴更有利:
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一般都是向交通事故發生地的起訴,事故致人傷亡的是一種侵權行為,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侵權行為的管轄法院可以是侵權行為地的發生地的法院。不過《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也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為我國的經濟發展不均衡,而人身損害賠償賠償金額是依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的。但是如果權利人(一般是受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住所地(一般是戶籍所在地或者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地方)比受訴法院標準更高的,按照住所地的賠償標準計算。
所以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在起訴肇事方及其相關人時,一定要比較一下,如果被告所在地的賠償標準、原告(賠償權利人)住所地的賠償標準、事故發生地的賠償標準的高低,如果原告(賠償權利人)住所地的賠償標準是最高的,那么選擇被告所在地和交通事故發生地都可以,賠償標準按賠償權利人的住所地定;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地的賠償標準最高的,就應選擇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訴訟;如果被告所在地的賠償標準最高的,當然選擇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