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的執行中要注意哪些問題?法院沒有執行完畢怎么辦?
2023-05-25 09:33:00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申請執行探視權法院不受理怎么辦
對于執行案件,從申請執行之日起法院應該慶6個月之內執行完畢,如果法院沒有執行完畢,你可以申請上一級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探視權怎樣執行
探視權按照雙方協議的方式或者法院的判決執行。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探視權的執行中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探視權的執行應以教育為主
探視權的執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問題,應切實做好雙方當事人的疏導教育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緣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阻止對方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探視權的執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對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做工作,同時雙方的親戚、朋友、鄰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與否,也直接關系到整個探視過程的進展程度,即案件執行的社會效果。
探視權的執行申請不同于其他案件的執行申請,其具有反復多次的特點,在子女成年以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人有多次的探視申請權利。如果被執行人一直拒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反復申請,法院不斷介入,這樣必將牽扯雙方當事人無限的精力,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工作做到位后,雙方當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覺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從而給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了有利的環境,也減少了法院執行的工作量。
(二)探視權的執行應慎用強制措施
在探視權執行中應明確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為被執行對象,絕不可對子女人身采取執行措施,如在執行中法院將子女直接交付申請人探視或采取哄騙及其他強制方式將未成年人帶到指定地點與申請人會見。為避免對子女造成不良影響,執行過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視權人前往探視時,法警、執行法官在旁跟隨。同一個案件在多次申請執行中對被執行人說服教育,宣講法律,說明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乃至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后仍無明顯效果時,執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請執行人一方,通過訴訟程序改變探視方式、變更撫養關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親權,以達到維護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會穩定之目的。
(三)探視權的執行應嚴把中止關
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視子女時,如出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視的權利。這里應明確探視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當父母的探視行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才能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