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義務是什么?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2022-10-14 11:10:50 來源:稅法務
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10條“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中的“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在法律上,含有“應當”的規定是義務性規定,因此,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10條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就確立了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違反該義務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條以加大用人單位違法成本的方法來促使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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