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是否可以同時簽兩份勞動合同?勞動法是如何規定合同簽訂的?
2023-04-23 08:26:44 來源:法務網
實踐中是否可以同時簽兩份勞動合同?勞動法是如何規定合同簽訂的?
不可以。
《勞動法》第十七條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既已與一家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必須承擔為企業工作的義務。只有在法定的條件具備時,勞動者才可以不再承擔此項義務。綜上所述,不僅勞動者,而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家公司,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勞動法》第十七條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既已與一家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必須承擔為企業工作的義務。只有在法定的條件具備時,勞動者才可以不再承擔此項義務。《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條又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不僅勞動者,而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家公司,亦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勞動者原單位要求勞動者和另一家公司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理應得到仲裁委員會的依法支持。
還應當指出,仲裁委員會亦有權依法確認勞動者與后一家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并裁決勞動者繼續履行與原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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