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壟斷行為?壟斷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什么區別?
2023-05-25 14:08:02 來源:法律網
從各國反壟斷立法與反不正當競爭立法規制的行為看,反壟斷法主要禁止壟斷行為,有的國家也稱之為限制競爭行為,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區別兩個概念,即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壟斷行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具體包括經營者之間排除或限制競爭的協議、決議或協同一致的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以及經營者之間排除或限制競爭的集中行為。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反壟斷法關注的是排除或限制競爭的行為,其目的是保障企業有自由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提高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的社會福利。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欺騙、脅迫、利誘以及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慣例的手段從事市場交易。一般是指商業活動中與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公平交易的商業道德相背離的各種行為。不正當競爭的概念最早出現在法國,1850年法國通過適用無正當理由而對他人造成損害必須承擔責任的一般民法原則,推出了“不正當競爭”的概念。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對某些侵害工業產權,但在某些商業活動中導致欺詐,或者使人誤解,或對此負有責任的行為,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雛形,從而拉開了反不當競爭立法的序幕。1896年德國頒布了《反不當競爭法》,這是世界上最早作為特別法來禁止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范。此后,1926年波蘭制定了《制止不正當競爭法》,1931年瑞典和希臘分別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日本于1934年頒布了《不正當競爭防止法》。
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壟斷、限制競爭行為在內的所有破壞競爭的行為,如匈牙利禁止不正當競爭法使用的不正當競爭的概念就是從廣義上使用的。狹義的不正當競爭,則是指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之外的破壞競爭的行為。如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使用的不正當競爭的概念就是從狹義上使用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目的是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保護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
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壟斷行為既有區別,也有聯系。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不排斥、限制競爭,它是在承認并允許其他競爭對手參與競爭的前提下,采取了不正當、不合法的手段從事經營活動,屬于競爭的范疇。壟斷行為從本質上看,從根本上排斥、限制競爭,是競爭的對立物,是消除競爭,與競爭水火不容。但是這兩個概念也不是絕然對立,他們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使用中也有交叉。
在不同國家有關反壟斷立法和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中就可以發現,美國反托拉斯法中對壟斷和限制競爭的規定就相互交叉,甚至包括了反不正當競爭的一些規定。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中也包含了對壟斷與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我國臺灣在1990年頒布的《公平交易法》,比較完整地對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規定,成為在一部競爭法典中全面規定各種競爭行為的立法體例的代表。正因為如此,我們常常把競爭法分為兩部分,即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包含反限制競爭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不正當競爭行為視為其調整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