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哪些內容?民事責任行為怎么評定?
2023-04-19 12:46:59 來源:法律法制網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內容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獨立行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和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以民事權利能力為前提,以意思能力為基礎,以取得能力和處分能力為核心,以責任能力為歸屬。自然人如果要以自己的行為參加民事活動,就需要對自己的行為性質、內容以及法律后果有足夠的認知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設置,既保護了行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又維護了穩定的交易秩序。
以行為人的年齡和智商為標準,將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成年且不存在精神障礙的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獨立承擔法律后果。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為成年標準,即18周歲以上的正常自然人是當然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需要任何的法律程序加以確認。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需要證明行為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一些重要的民事活動中,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成為民事主體,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遺囑行為無效,且不適用代理制度。
民事責任行為的評定
民事行為能力是一個法學術語,屬于法律行為能力的一種。所謂民事行為能力,指的是自然人能夠根據自己的意志,以自己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的司法鑒定,就是要判定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況是否妨礙了其民事行為能力的行使。民事行為能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在取得民事行為能力資格后,直至這種資格消亡和終止的整個過程中,該公民對自己所參加的所有民事活動中所實施行為的辨認能力。在鑒定中要求認定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時,就是對廣義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判定。狹義的民事行為能力則指公民在參加的某一項民事活動中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
被鑒定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評定的標準是:
(一)被鑒定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鑒定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完全辨認、不能完全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三)被鑒定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經鑒定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①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動時并無精神異常;②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精神癥狀已經消失;③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動具有明顯局限性,并對他所進行的民事活動具有辨認能力和能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④智能低下,但對自己的合法權益仍具有辨認能力和保護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