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中有哪些規定?
2023-04-19 15:32:14 來源:法務網
如何理解民法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中有哪些規定?
意思自治原則,也稱合同自由原則,指參加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決定締結民事法律關系,為自己設定權利或對他人承擔義務,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分則及特別法中有不同的稱謂,在合同法稱為合同自由原則,在物權法稱為所有權自由原則,在婚姻家庭法稱為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原則和收養自由原則,在繼承法稱為遺囑自由原則,在商事特別法稱為營業自由原則,其中,以合同自由原則為典型,因此,民法理論和立法例常以合同自由原則代替意思自治原則。
我國《民法總則》第5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民法通則》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的原則。其次是《合同法》第4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意思自治是建立在19世紀個人自由主義之上的基本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對于排除當時封建身份關系及各種封建法律對個人之束縛,廢除法人尤其是公司之特許主義,保障私有財產之處分,實踐營業自由,維護個人之自由與尊嚴,促進社會經濟之發展、文化之進步,發揮了極重大的作用。中國在改革開放之前,實行單一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民法理論否定意思自治原則。
改革開放以來,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意思自治原則提供了物質條件。意思自治原則,適用于一切私法關系和私法領域。在財產法領域,意思自治原則要求經濟活動之運作不受國家行政權力的支配,經由個人意思之決定以體現自由競爭。個人自主、自決及自由競爭,在市場經濟體制之下,可以將勞動力與資本導向能產生最大利益之場所,實現資源合理配置。國家行政權力的干預,應當限制在進行宏觀調控和維護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的必要限度之內。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意思自治原則發揮作用,須以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由,及由此而產生的自由競爭、機會均等和正當程序為前提條件,才能確保法律行為內容之妥當性。
作為各國家通行的私法原則,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前項契約,僅得依當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規定的原因取消之。2013年匈牙利新民法典第6:59條:雙方當事人有訂立合同和選擇相對人的自由,有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雙方當事人可以合意改變關于其權利義務的條文,但本法對此有禁止規定的除外。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302條(a)款:除本條(b)款及本法另有規定外,合同可以變更本法的規定。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421條、白俄羅斯民法典第391條自然人與法人在訂立合同上享有自由……當事人可以訂立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規定或未規定的合同……合同條款依據當事人的意思決定。
此外,國際實體法文件如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CC)第1.1條、歐洲合同法通則(PECL)第1:102條、歐洲民法典草案(DCFR)第二編合同及其他法律行為第1:102條均明定合同自由原則。其他國家民法典雖未就合同自由原則設置明文規定,但理論和實務均一致承認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為民法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