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商帳追收 >

呂某某偽造文件騙取錢財 法院裁定準許檢察院撤回起訴

2022-09-01 14:24:38 來源:法律快車

一、案情簡介:

2020年8月3日,呂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0月28日經本院以涉嫌詐騙罪批準逮捕,2020年11月5日由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執行。

本院審查后,分別于2021年2月5日、2021年4月2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分別于2021年3月5日、2021年5月20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間,本院于2021年4月5日、2021年6月20日分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7月16日將案件起訴到法院。

起訴書指控:2012年,被告人呂某某為從被害人董某某處獲取錢款,向董某某交付了其偽造的哈爾濱市南崗區XX鎮中心醫院家屬樓単元201室的房屋產敉證書、呂某某母親名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諾到期如不歸還錢款,董某某有權處置房產或者無償受讓土地。騙取董某某的信任后,在哈爾濱市遺里區榆樹鄉三姓村以治病等理由陸續從董某某處獲取人民幣17萬元。后呂某某更換聯系方式、離開居住地逃避還款。董某某自2014年起自行出租該土地、領取補償款等,共獲取人民幣116,406元。

經偵查,被告人呂某某于2020年8月1日被公安機關在黑龍江省集賢縣抓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律師辯護意見:

(一)、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詐騙罪的主觀構成。

“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此類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著民間借貸的面紗實施,而且多發于親戚、朋友、熟人之間,因此與民事案件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將債務糾紛作為犯罪處理,避免打擊無辜。

辯護人認為,不能僅依據行為人在借款時實施的欺騙行為,來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更應結合行為人借款前后的相關行為。

(1)是否存在欺騙行為?

被告人呂某某雖然提供了假的房產證外,還用11.4畝的土地進行了擔保,根據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第五條約定:乙方若2012年7月12日止為清償甲方欠款,則乙方自愿將道里區榆樹鄉XX村轉廠被鐵道西東王福貴,西:王福山的土地無償轉讓給甲方。

首先,該土地是真實存在的,共計11.4畝。協議簽訂后,犯罪嫌疑人呂某某也按照買賣協議約定,將土地已經交給了董某某經營。

其次,該11.4畝土地是否能給受害人帶來收益,不會讓受害人受到損失?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受害人通過出租呂某某的土地及領取糧補及占地補貼,共計獲取至少132583.26元的錢款。

因此,雖然被告人提供假的房產證,但是從被告人將土地交給受害人經營這一行為,就能夠證實被告人不具有詐騙的主觀故意,而且這也是受害人董某某早在2012年就發現房照是假的卻不報案的真正原因,因為有土地抵押,債權早晚都能實現。

(2)被告人是否存在隱匿財產、揮霍財產、逃匿等行為?

不能將日常生活中的“躲債行為”等同于“逃匿”。司法實務中,絕大部分不能按時還款的當事人,都或多或少的有“不接電話”、“避而不見”甚至是更換手機號碼等情況,如果不是伴隨有隱匿財產、揮霍財產等行為,都難以將一些單純的躲債行為,認定為刑法224條規定的“逃匿”。并且被告人呂某某也并非失蹤找不到,在被害人報案之前,呂某某因為需要交納農村合作醫療事宜及探望親屬也會經常回村里,村委會工作人員都有呂某某的聯系方式,根據受害人董某某的陳述,此次征地也是董某某給呂某某打的電話,告知土地要征收的事實。并且本案有關關鍵情節不能忽視,就是呂某某的土地抵押在被害人處,有句古語:跑了和尚,跑不了廟,土地在受害人手里,地點又是哈爾濱市城郊,所有人都知道,土地早晚都會被征收,一旦被征收,就會獲取一大筆補貼,因此,受害人的債權不會受到損失,這也是受害人長達八年不報案的真正原因!

(二)、在受害人董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時為止,呂某某具有還款能力的,不存在公訴機關所述被告人轉移財產的行為;

1、根據公安機關的扣押單,公安機關在立案后查封了呂某某名下銀行存款1309000元,扣押了一輛價值155000速騰轎車一輛,受害人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訴呂某某,要求其還款。

2、犯罪嫌疑人在取得土地補貼后未還款的原因;

根據受害人董某某提交的雙方于2020年3月20日簽訂的協議書,協議約定利息為0.0275元,呂某某需要再歸還董某某618800元。首先,該協議是在董某一和董某某父子威脅下簽訂(有錄音),如果呂某某不同意董某一父子的條件,他們就拿假房產證的事情威脅要報案,強迫呂某某簽訂該協議書;其次,在簽訂此協議前,董某某已經獲得至少132583.26元,實際上,呂某某尚欠董某某3多萬元,根據法律規定,個人之間借款未約定利息的,不支付利息。該協議是無效的,呂某某可以拒絕履行,這也是董某某沒有拿著該協議到法院起訴的原因。

(三)、本案中被害人獲取的132583.26元土地承包費收益不屬于被害人靠自力救濟取得;

公訴機關認為被害人董某某獲取的土地租金屬于自救行為,辯護人不予認可。

自力救濟行為(或私力救濟行為),是指原本應當通過公權力阻止某種違法犯罪行為,保護相關人的合法權益,但由于公權力行使的缺失,權利人利用私力阻止違法犯罪,保護合法權益的一切行為。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自力救濟行為,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1177條第1款前段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

從形式上說,自力救濟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正當防衛不以國家機關不能救助為前提,而自力救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來不及由國家機關救助或者國家機關沒有救助;

《民法典》1177條第1款但書的規定,行為人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通過庭審查明,被告人借款時間是2012年,被害人報案時間是2020年,被害人在2012年就已經知道房產證是假,卻在長達8年的時間沒有報案,最后辦案是因為土地被政府征收,被告人沒有按照《協議書》給付被害人618800元,被害人才報的案,也就是在此之前,因為有土地在,能夠為被害人帶來利益,受害人出借款項有保障,因此,受害人也并沒有認為受到詐騙,事實也是如此。并且,被害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并非是靠其自力救濟,而是基于與被告人簽訂的《買賣協議》及經過被告人同意,被害人才獲取的土體承包經營權。2012年在雙方簽訂《買賣協議》時,其中4.4畝土地是承包給了李某某,承包期限是一年,另外7畝土地是由被告人呂某某的二舅耕種,是呂某某讓李某某及其二舅將全部土地交給被害人的,否則,沒有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及呂某某的同意,李某某及呂某某的舅舅憑什么把土地交給你受害人耕種?因此,根本不存在所謂的自力救濟,本案的行為也不符合自力救濟的情形。

(四)、通過卷宗材料,可以看出,本案就是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本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董某某為了霸占呂某某的巨額財產,故意隱瞞本案的關鍵事實,借國家機關之手,報復、陷害呂某某,本案是典型的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替他人追債的違法行為,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公安機關插手民事、經濟糾紛,國家機關已經淪為當事人的討債的工具。

終上所述,辯護人認為呂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應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

三、案件審理過程:

2021年7月16日案件起訴到法院后,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3月10日、7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公訴人建議并經法院同意,檢察機關于2021年10月5日、2022年3月16日對本案進行補充偵查,于2021年11月5日、2022年4月16日補充完畢移送本院。2022年7月14日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撤回起訴。

四、案件審理結果:

2022年7月15日,法院裁定準許檢察院撤回起訴。

標簽: 呂某某偽造文件 檢察院撤回起訴 呂某某涉嫌詐騙一案檢察院撤訴起訴 呂某某涉嫌詐騙一案 呂某某詐騙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婚姻法
指定管轄的原則是什么?二審中怎么提管轄?
委托合同糾紛管轄的法院怎么確定?委托合同的管轄權的確定標準是什么?
有關涉外婚姻中撫養糾紛中的法律適用等問題我國法律有什么解釋?
涉外離婚中子女撫養權問題有哪些?涉外離婚子女撫養有幾種情況?
法律規定涉外離婚孩子撫養費問題如何處理?子女撫養費數額的計算有哪些影響因素?
涉外離婚公證怎么做?涉外離婚公證具體步驟有哪些?
關于涉外離婚的程序具體內容有哪些?涉外離婚的程序有什么法律依據?
異地分居五年一方工資是共同財產嗎?涉外婚姻離婚在哪里辦理?
掛靠合同糾紛是什么意思?掛靠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夫妻分居異地如何訴訟離婚?實踐中法院是怎么認定分居?
知識糾紛
1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2 關于反不正競爭法規定幾種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有哪些?
3 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的產品有哪些?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4 銷售偽劣產品罪構成要件有幾部分?銷售偽劣產品罪構成要件具體是什么?
5 侵犯商業秘密罪如何處罰?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有哪些?
6 經營者不得實施哪些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類型是什么?
7 涉嫌傳銷怎么定罪?涉嫌傳銷的判刑幾年?
8 哄抬物價怎么認定?哄抬物價如何舉報?
公司法
法律規定公司設立的費用由誰承擔?公司辦理公戶需要哪些資料?
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分別是什么?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關于公司辦公戶的程序有哪些?公司辦理公戶需要交錢嗎?
注冊一個公司要多久?公司成立后多久報稅?
公司訴訟時效多久?注冊成立公司需由兩個股東嗎?
一個人可以開公司嗎?個人成立公司流程是怎樣的?
有關公司設立流程概述是什么?公司設立流程具體步驟是什么?
公司資本三原則有什么弊端?公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方面有哪些修訂?
公司資本原則的定義是什么?傳統公司法所確認的是哪幾項資本原則?
什么是公司資本??公司資本的具體形態有幾種?
合同法
建筑合同糾紛律師寫訴狀多少錢?訴狀書的種類有哪些?

2023-04-25

民事訴訟時效3年還是5年?民事訴訟時效過了怎么辦?

2023-04-24

喪葬費的領取條件和程序是什么?2023喪葬費最新規定

2023-04-21

公司注銷多少錢?公司注銷要多久?

2023-04-21

復婚證是什么樣子?復婚證上會注明復婚嗎?

2023-04-14

勞動合同中止與合同解除二者之間有什么不同?具體區別表現有哪些?

2023-04-07

勞動糾紛
建筑合同糾紛律師寫訴狀多少錢?訴狀書的種類有哪些?
民事訴訟時效3年還是5年?民事訴訟時效過了怎么辦?
喪葬費的領取條件和程序是什么?2023喪葬費最新規定
公司注銷多少錢?公司注銷要多久?
復婚證是什么樣子?復婚證上會注明復婚嗎?
勞動合同中止與合同解除二者之間有什么不同?具體區別表現有哪些?

法律解答網版權所有 200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