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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行為有哪些?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因分析

2023-04-18 16:07:37 來源:時代新聞網

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行為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有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將動產轉移等。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因分析

為什么會出現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呢?除了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外,還因為現實情況為其提供了方便:

(1)一方對財產有單獨控制權:

某些重要的財產如房屋、汽車、存款、公司股權、有價證券等,雖然有公示系統可以查詢,但財產所有權一般是落在夫妻中的一人名下,隱藏財產對該方來說有方便條件。

除此外,某些動產或特殊的財產,由于不可能對外公示,一方有絕對控制權,只要一方隱瞞不說,另一方連查詢都十分困難。如一方獲得的古董或在自己公司獲得的公司股票期權等。

(2)另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保護一方隱私權與配偶查詢權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沖突,一方想查詢另一方的財產存在著諸多的限制,也為一方隱藏財產帶來了便利。比如查詢銀行存款,銀行出于保護戶主個人隱私信息的考慮,不會同意配偶來直接查詢對方的賬戶信息。還有近些年來出現的一些新型財產,如公司股票期權,也遭遇了查詢難。公司股票期權合同是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內部合同,外人很難得知,即使知道,當事人去對方公司調查,公司也往往以涉及員工隱私為由不予配合。股票期權合同復雜難懂,可能涉及到股票境外上市,再加上查詢難,一方故意不行權等多種因素影響,隱藏該類財產的情況非常之多。

(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方式

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是指私自將財產移往他處,或將資金取出移往其他帳戶,脫離另一方的掌握。轉移財產有時和隱藏財產有相似之處,一方私自將財產轉移至他處,往往去向也不會告知配偶,這也可以說是一種隱藏。所不同之處是,一般的隱藏是配偶根本不知道有該項財產的存在,而轉移,則是雙方均明知該項財產存在,只是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轉走以達到脫離另一方掌控的目的。轉移的財產即使不知道去處,必要時也可以根據財產最初存在的證據直接判決分割,而不論去向,而隱藏的財產,由于一方根本無從得知,也就談不上分割。

相對于隱藏財產,轉移財產的方法根據財產形態的不同方法更多樣,因此筆-者根據財產形態就典型的轉移行為作一列舉:

1、轉移夫妻共有房產、公司股權

房屋為不動產,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轉移的,從轉移的定義看,是財產的歸屬并不發生變化,只是將財產移往他處,或將資金移出。而房屋是不動產,不能移動。但是筆-者認為仍然存在轉移房產的行為,即表面上,產權人將房屋以贈與甚至“買賣”的方式轉讓給了第三人,但該第三人實際上卻是產權人的親友或事先串通好的人,目的是將房屋從產權人名下暫時轉移走,待將來離婚后再返還或以第三人的名義出售后,售房款再私下交給原產權人。這種轉移房產的特點,一是轉讓的無償性,即要么是明確的無償贈與行為,要么是沒有發生實際售房款交易的虛假買賣行為;二是房屋或房屋的價值最終會以隱蔽的方式回到原產權人手中。

有些人為了達到轉移房產、規避法律的目的,甚至將房屋多次轉讓,即多個受讓人均系惡意串通者,這樣當事人想要追回房屋非常困難,面臨著要起訴多個受讓人,打多個合同無效的官司,維權路十分艱辛。筆-者見過轉讓次數最多的案件房屋被轉讓三次,三個受讓人均與原產權人惡意串通,受害人曾向公安部門報案處理,但公安部門拒絕立案,受害人無奈向法院起訴多個合同無效糾紛,案件耗時三年才了結,最終法院認定了原產權人與三受讓人之間確實存在惡意串通行為,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轉移公司股權和轉移房產很類似,股權體現為一種價值,其財產價值是通過對公司的固定資產、收益、負債等進行綜合評估后確定,與其它動產和不動產相比,它無法移動,它的轉讓是以工商登記變更為形式的。因此轉移股權也和轉移房屋一樣,往往以無償贈與或虛假買賣的方式轉移至惡意串通者名下。具體的轉移方式有時是僅通過股東與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公司出具股東會決議的方式轉移,有時原股東真的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將股權轉讓至受讓人名下,但總之股權或股權價值最終會回到原股東手中。

由于當事人往往對于股權價值如何計算并不清晰,現實生活中也有為了逃避分割公司股權,在離婚訴訟前將公司固定資金等轉移他處的,但只要公司還保留有完整的財務賬目,可以進行審計和評估,不影響對公司股權價值的評估。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在離婚訴訟**全公司的賬目比保全公司的實際資產更為重要。

2、轉移夫妻共有存款、理財產品、股票等有價證券

轉移夫妻共有存款、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手法基本一致。對存款,雖然性質是夫妻共同的,但銀行賬戶一般都是開立在個人名下,所以持卡人將存款轉移走非常容易,在原告起訴前,往往會將存款取得只剩很少的余額,或干脆銷戶。轉移的方法,有時持卡人直接將存款以轉賬或匯款的方式轉入自己其它的帳戶或親人賬戶,這種情況下,通過銀行仍然能夠查詢出存款的去向。而更多的持卡人是通過取現的方式轉移存款,由于貨幣是種類物,一旦取現處理,另一方即使查到了持卡人取現的記錄,也難以知道存款的去向。

股票、基金、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理財產品和存款非常相似,轉移的手法也基本相同,都可以舍棄利息、分紅或收益提前取出。

3、轉移其他動產

其他動產如汽車、家電、貴重物品等,最易被轉移,因動產的特點就是好移動。最常見的轉移動產的情況,就是家電、汽車、貴重首飾等被轉移。如一方趁另一方不在家或分居的便利將家電轉移他處,庭審時卻不承認家電的存在等。

(三)變賣夫妻共同財產

變賣是指將財產折價賣給他人。這里的變賣,筆-者認為是真實的買賣,即受讓人一般是善意第三人,對出售人與配偶存在離婚糾紛及未征得配偶同意變賣財產并不知情,且大部分情況下是以市場價購買。對于將財產賣給惡意串通者的情況,筆-者認為其本質是轉移財產,因為并沒有真實的交易過程,財產有時甚至仍掌握在原所有權人手中,受讓人也不會真地向出售人轉移價款。因此只要有證據證明受讓人與出售人存在利害關系,還可以主張合同無效,追回財產。而真正的變賣,根據《物權法》所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配偶很難追回原財產。

房屋、公司股權、汽車甚至家電等諸多夫妻共同財產,均有可能被變賣,變賣這種方式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妨害行為,究其原因,是價款比較容易控制和隱藏,變賣之后,原來名義上的所有權人就可以達到控制財產的目的,訴訟中往往拒不告知價款的去處,或編造理由聲稱錢已花光或還債。以下是筆-者親自代理的案件:

案例2:趙某(女)與劉某某于1997年5月19日登記結婚。2011年女方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男方不同意離婚。雙方的主要財產為婚后以男方名義購買的北京市某小區兩居室一套,系雙方唯一居所,男方稱此房是婚前個人財產。后人民法院駁回了趙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2012年“五·一”期間,趙某帶兒子回娘家,節后準備回家時,突然接到男方電話,稱房屋已出售,讓兒子到男方現在租住的地址找他。趙某帶兒子迅速回到家中,發現門鎖已換。報警后警察打開門,發現室內全空,家具等全部被男方轉移。趙某第二天到房管局查詢發現,房屋產權已過戶至翟某、趙某某夫婦名下,在房管局的《房屋登記詢問筆錄》中,劉某某對“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一欄的答復是“否”,而對“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夫妻共有房屋”一欄,房管局根本未讓劉某某填寫。后翟某、趙某某將房屋裝修并入住。原來,劉某某趁趙某經常回娘家的時間,私自聯系房屋中介公司,早已于2012年2月將房屋出售。趙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16日劉某某私自將房屋出賣給翟某、趙某某夫婦。2012年4月18日,劉某某與翟某、趙某某夫婦共同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買賣及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最終,法院認為,趙某對訴爭房屋與劉某某享有共有權利,劉某某擅自處分訴爭房屋的行為侵害了趙某的合法財產權利,但其當庭未提供證據證明翟某、趙某某與劉某某之間買賣訴爭房屋存在惡意串通的事實,對趙某主張的房屋每平米8000元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的主張法院也未予采納,認為翟某、趙某某的購房行為已構成善意取得,判決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后趙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男方拒不透露售房款去向,女方為盡快離婚,且認為將來執行無望,放棄對售房款的分割,出具民事調解書,雙方離婚,女方實為凈身出戶。

本案中,男方之所以采取變賣房屋的行為,是因為房屋是不動產,難以隱藏,如果不出售,法院必然分割,本案的情況判決歸女方的可能性更大。男方自知該結果,因此在女方第一次起訴判決不準離婚后,私自出售房屋,使財產形態從房屋轉變為更易隱藏和轉移的現金或存款,以達到完全控制財產的效果。而因為諸多原因,女方想要控制房屋十分困難。其主要困難有:

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因此,在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判決不準離婚后,當事人在六個月內一般是不能再次起訴離婚的,這六個月內一方如果轉移房屋,另一方要么是難以發現,要么是來不及阻止,也無法通過在訴訟期間申請財產保全或向房屋管理機關申請房屋異議登記來保全房屋。因此這期間往往成為一方轉移財產的避風港。

2、本案男方之所以能夠順利私自變賣房屋,是因為房屋只登記在一方名下,而很多房屋管理部門根本不審查婚姻關系,也不會在轉讓房屋過程中要求配偶簽字,男方轉移房屋從行政程序方面無任何障礙。以本案為例,所在的房屋管理局只是象征性地做了一個《房屋登記詢問筆錄》,該筆錄完全由登記的所有權人個人填寫,對“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一欄也完全憑借該人的自我陳述,而對“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夫妻共有房屋”一欄,房管局根本未讓其填寫。

3、很多人預測到另一方可能會在這六個月期間變賣房屋,但也不可能天天去房管局盯著查看,因此考慮在此期間向法院主動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要求確認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同時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目前,要求在婚姻存續期間確認房屋共有性質并要求增加所有權人的訴訟越來越多,該類案件屬于我國《物權法》頒布后所涌現出的新型案件。但是此種案件卻遭遇了立案難。很多地方性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劃歸夫妻共同財產。在共有基礎不喪失的情況下,確定夫妻財產的所有權多此一舉,屬于司法資源的浪費。還有的法院即使受理了案件,也只是判決房屋歸雙方共有,對于在房產證上加名的問題,根本不予處理。當事人即使拿到了這種判決書,能否要求房管部門加名,還有許多具體困難。

由于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了日常家事代理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比起變賣房屋,變賣其他小額財物就更為容易,因為購買者通常認為一方有權代理配偶出售小額的共同財產。

(四)毀損夫妻共同財產

毀損是指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壞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來具有的使用價值和價值。相對于上述妨害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行為,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并不多,但也偶有發生。比如打砸家電、毀壞拆卸房屋裝修等。

(五)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偽造債務是指制造內容虛假的債務憑證,包括合同、欠條等,并將所涉共同財產據為己有。

1、偽造的債務的特點

偽造債務是一種常見的妨害行為,對于非舉債方配偶的財產權是一種極大的損害。但畢竟偽造的債務不同于真實的債務,它們往往有一些共同特點:

(1)欠條和借款合同等文書上往往只有舉債方的個人簽名。

因為債務系偽造,并沒有婚姻雙方的合意,所以欠條及借款合同上一般不會有另一方的簽名。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筆-者曾見過一個夫妻財產約定,該約定將大部分財產約定成男方的個人財產,但女方稱自己從未簽過這樣一個文書。后女方回憶曾讓男方的妹妹幫助打房屋官司,并給其妹寫過兩張自己簽名字及日期的紙條,用于其妹上填授權委托書內容,后其中一張上方實際被填寫為了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由此可見,即使文書上書寫有二人的簽名,也要對債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現實生活中偽造債務的手段是各式各樣的。

(2)沒有款項往來的客觀憑證。

一般真的存在借款行為的,往往有銀行轉帳、匯款或者取款憑證,這些憑證是由銀行為客戶出具,時間也在離婚之前一段時間發生,不易造假。而假的借款就很難有這些客觀憑證支持,偽造債務的一方往往提交不出來。

(3)債權人與債務人往往有利害關系。

因為債務系偽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是惡意串通好的,因此,債權人往往是債務人的親屬或朋友,如舉債方的父母等,因為一般人也不愿意承擔如此的風險。

(4)沒有借款用途的客觀憑證

凡真實的借款必有用處,所以借款人往往也能提供出借款的用途。比如用于買房、買車或交學費等,有些借款,是由債權人直接為債務人劃帳消費,可以清晰地看到借款用途。如父母借款給兒女買房的,有的是父母的銀行卡直接轉帳至房屋開發商的銀行賬戶,從相關銀行票據上可以看到清晰的路徑,房屋開發商的名字也與房屋買賣合同的出售方完全一致,借款時間也與事件發生時間(如購房、購車時間)相附。而虛假的借款卻很難做到這一點,債務人很難提供客觀的用途憑證。

(5)抵銷夫妻共同財產的意圖明顯

有些債務,存在明顯的抵銷夫妻共同財產的意圖,目的是讓另一方分不到財產甚至還要共同承擔債務。比如筆-者曾經代理的一起訴訟。一對夫婦在離婚時未處理夫妻共同股份,離婚后雙方仍共同經營公司,后發生矛盾,女方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要求對未分割的男方名下公司股份依法分割。訴訟中才發現,男方早在雙方發生矛盾之時,也就是女方起訴之前,與先前的婚外情人所在的公司偽造了壹億兩仟萬元的巨額債務,并以自己名下的全部公司股份進行了質押。很顯然,男方的意圖是抵銷夫妻共有股份的價值,一旦法官判決女方成為新股東,在實際執行判決之前,男方就可以與質押權人串通,以無力償債為由將股份轉給質押權人。即使法官判決女方僅享有股權折價,股權的評估價值也往往會因為借款及質押的存在而受到負面影響,從而使女方獲得的折價低于股權實際價值。象這種偽造的債務,除了從發生時間,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債務非常巨大卻無款項轉移的銀行憑證等客觀方面去考察其虛假性外,債務人明顯的抵銷共同財產的意圖,也是法官在認定債務時要考慮的。

偽造的債務還有一些其它的特點,比如債權人一般都不愿意出庭作證等。

2、偽造債務的特殊方式——虛假訴訟

除了以欠條或借款合同偽造債務外,還有一種特殊的偽造債務方法,即惡意的虛假訴訟,以出具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的方式偽造債務。這種方法一段時間內有愈演愈烈之勢,造成的社會效果極為惡劣。具體的程序是,在離婚糾紛之前,打算離婚的一方與他人惡意串通,由他人作為原告,起訴該方借款合同糾紛,法院經審查后往往很快出具判決書,判決該方償還他人債務,有時是以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方式。在離婚案件時,該方就會將這份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或調解書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要求認定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因為該法律文書系同級法院作出的有效判決書或調解書,離婚案的法官無權推翻,也不能否認債務的真實性。但是,這種債務往往也具有上述偽造債務的特點,所以經驗豐富的離婚案件法官遇到這種情況會感到十分棘手。

(六)其它妨害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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