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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收養的解除需要符合什么條件?事實收養的條件是什么?

2023-03-20 16:00:15 來源:法律專家網

一、事實收養的解除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以父母子女關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親友、群眾也認其為父母子女,但未辦理公證或其他合法手續的收養。《收養法》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養關系的要求:

一是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

二是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就是說,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訂立協議解除這種事實收養關系。但是,第二十八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收養法》第二十七條還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達到了《收養法》規定的“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標準,法院就會判決解除收養關系。

第三,《收養法》第三十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如果養父母,既不缺乏勞動能力,又不缺乏生活來源,養父母也沒有這個要求,則可以不給付生活費。

二、事實收養與非法收養、合法收養的區別

1、事實收養是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

2、而非法收養是指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行為。非法收養是法律不允許的,但事實收養并不違法。

3、合法收養是符合收養的實質性條件和程序條件,即比非法收養更加合法性,比事實收養多了公證或登記手續。

三、事實收養的條件

1、收養人的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5)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2、被收養人的條件

(1)被收養人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3)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3、其他條件

(1)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

(3)實際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照顧、保護、教育、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相互之間的繼承等。

(4)親友、群眾或有關單位的認可。

標簽: 事實收養的解除的條件 事實收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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