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好意同乘?民法典有哪些規定?
2022-12-09 11:46:11 來源:法律專家網
所謂好意同乘,就是無償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車、搭順風車,是指無償地搭乘他人機動車,且該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在好意同乘者,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損害的一方機動車內的無償乘車人。對免費搭車造成的損害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尚未有相關好意同乘的規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未對好意同乘的損害賠償做出具體規定。
李小姐和同事趙先生參加公司聚會,晚宴后李小姐搭乘趙先生的車回家,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李小姐受傷,花費醫療費5萬余元。后經過交警認定,趙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小姐治療期間,對自己獨自承擔巨額醫療費心有不甘。問:李小姐可以要求趙先生賠償嗎?
律師說法:
李小姐可以要求趙先生賠償。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趙先生本應該將李小姐安全地送回家,卻由于趙先生的原因導致發生交通事故,趙先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也具備明顯的特殊性,趙先生只是出于同事間的互幫互助送李小姐回家,他本身沒有送李小姐回家的法定義務,依據我國民法典中無因管理、公序良俗的原則,可以適當減少趙先生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一、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為一般受害人應當得到適當的賠償,這種賠償的性質應當是補償,應由法院斟酌具體情形,確定適當的賠償數額,但一般不少于對一般受害人賠償數額的二分之一。
二、對于提供一定的燃料,燃料費、交通費、過路費、過橋費等費用,數額低于客運合同應當承擔的費用的,可以參照客運公司損害賠償的標準,以適當低于該標準,高于單純的好意同乘的補償標準確定賠償責任。
三、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故意造成的,應當免除駕駛員與車主的賠償責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過失為重大過失或者一般過失,且與駕駛員的過失具有共同原因的,應當按照過失相抵原則處理,按照過失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擔責任。對比要說明的是,我國道路交通事故實行的過錯推定原則,而非無過錯責任原則。
四、對于支付費用的同乘車,雖然機動車行駛目的并非為同乘者個人,但是應當按照客運合同規則的處理,造成損害,駕駛員和車主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