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必要性 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緊迫性
2023-04-13 12:56:18 來源:法務網
完善國家賠償法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說明~
1、有利于憲法精神的切實體現。
國家賠償法同其他法律一樣,都是以憲法為根據制定的。我國憲法第3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41條明確規定:“由于國家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為保障憲法實施,切實保障民權,防止國家權力濫用,我國國家賠償法有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予以完善的必要。
2、有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我國《國家賠償法》沒有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物質賠償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受害人得不到法律救助,合法權益不能維護的現象,屢屢見于報端。如2001年在全國轟動一時的麻旦旦“處女賣淫案”,因法律規定不明確,麻某僅得到74.66元的賠償。不僅原告難以接受,法學界及觀注此案的公眾也難以接受。面對此類案件給當事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只能是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而不能進行物質賠償。很顯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因而,只有作出物質金錢上的賠償,才能相對減輕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才能做到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有利于國家賠償法與民事法律相協調。
國家侵權與民事侵權,其本質沒有區別,都會造成被侵權方的物質損害與非物質損失(也即精神損害)。從被侵權方的角度來,權利受到損害就應得到法律同等的救濟。然而在《國家賠償法》中,精神損害卻沒有受到救濟。這種人為規定的不一致,給人以法律之間相互矛盾的印象。因此,《國家賠償法》有必要作出與民事立法在此方面大體一致的規定。
4、有利于限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權力的濫用。
如對精神損害明確作出物質賠償的規定,則可以起到在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頭上高懸法律之劍,起到很好威懾作用,使他們不敢濫用權力,時刻惦量著亂用權力會導致經濟上的損失。
5、符合社會發展潮流,有利于社會和諧。
完善精神損害賠償,也即對其作出物質賠償的規定,不僅可以落實憲法規定的原則,做到法律之間協調一致,還有利于與國際接軌,符合世界潮流。同時,對無辜者予以慰籍,盡量撫慰其精神傷害,可以減少上訪纏訴,促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