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部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提供哪些資料?
2022-11-03 09:37:53 來源:稅法網
鑒定部門: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提供的資料:
1、患者提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提供的資料
1)提起鑒定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病歷資料:由患者保管門急診病歷的,患者應當提供所有門急診病歷資料;住院患者應當提供就診及出院證明等資料。
2、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的資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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