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的區別有哪些?醫療事故鑒定會有哪些程序?
2022-11-03 09:58:59 來源:稅法網
死因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的區別:
法律分析:死因鑒定即警察會對死亡原因作出結論,這中間由公安機關的司法鑒定科來解剖尸體查明死因。醫療事故鑒定即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醫療事故鑒定會的程序:
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程序如下:
1)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
2)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3)雙方當事人退場;
4)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5)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