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校園侵權行為導致未成年學生損害的學校責任 成年學生的權益受損害的侵權責任
2023-04-19 16:43:06 來源:律速網
校園侵權行為導致未成年學生損害的學校責任
1、過錯推定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3、補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成年學生的權益受損害的侵權責任
1、對于因學校的教育設施及其管理存在缺陷,導致學生的生命、健康受到損害的情況,學校在承擔侵害責任方面,應按照《民法通則》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所以如果學生沒有過錯的,由學校承擔單方直接責任。
2、對于大學生之間在學校發生侵權行為的,按照一般的侵權來處理。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18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3、學生在實習或實踐活動受到傷害,在一些有相關規定的省份,可比照勞動法的規定按照工傷來賠償,在沒有相關規定的地方,可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賠償。
4、大學生因為不遵守學校紀律或相關規章的規定的,而給自己帶來的損害,學校方面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而是由學生本人承擔一切造成的后果,當然如果學校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對學生進行必要的補償則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