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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是什么?債權的相對性是什么?

2022-11-04 08:22:23 來源:稅法網

債權是什么:

債權在法律上的解釋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在貸款、加工款、租金與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六種債權標的形式中,對于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于后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在這其中,金錢債權是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債權的法律特征: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債權的相對性:

債權的相對性,是指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法國學者Demogno清楚地指出,依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所以債權的相對性表明的是權利行使的范圍,即權利的行使針對的是特定人。

眾所周知,合同集中體現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法國學者卡爾波尼埃(Carbonnier)指出,意思自治是一種法哲學理論,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權利義務發生的根據;在民法體系中,合債權同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核心部分,而個人意志則是合同的核心,亦即在合同范圍內,一切債權債務關系只有依當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時,才具有合理性。學者古諾(Gounot)更是指明了意思自治的雙重含義:意思自治不僅意味著當事人有為自己創設權利義務的自由,而且意味著當事人有不為自己創設權利義務的自由,當事人不應當被他所不曾同意接受的義務所約束。以上兩位學者的論述,可歸結為兩個意思:第一,合同下的權利與義務由當事人設定,對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第二,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并沒有為自己設定合同下的任何權利與義務,因此不受合同項下義務的任何約束,這正好解釋了為什么債權人無權以合同為依據請求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不難發現,這兩個意思說的正是合同的相對性,表明了合同的相對性正是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必然要求,所以意思自治是我們討論債的相對性的前提與背景。

意思自治,是通過推行法律行為制度來實現的。與其他法律事實不同,法律行為形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內容決定,是一種意欲內容效果,即依其意思表示內容而發生或變動法律關系。而在其他法律事實,其本身并不直接決定法律效果的內容,而是引發法律規定適用,即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規定。法律行為之所以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僅僅是因為法律確認如此,而首先是因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意圖通過法律行為引起法律后果。法律行為制度不只是價值上確立全面私法自治的工具,而且還是技術上精確規范私法自治的工具。自治本身是一種社會活動,牽涉到關系人的利害,因此法律不得不考量某種自治是否合理。法律維護的自治行為只能是它所認為合理的行為。

德國法學提出的法律行為理論,通過法律行為具體要素的構造要求,例如意思表示及其各種形態、行為能力、法律行為的標的等具體方面的構造,為自治考量設定了非常具體的、細微的識別標準。這些識別標準反過來又成為指引人們實施法律行為的標準,這就是現代民法行為本位模式的典型。臺灣學者曾世雄認為,社會生活資源有限,人類在取得資源的競爭中,難免會發生糾紛。為了盡量減少這種糾紛,也為了解決已經發生的糾紛,法律上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著眼于人類社會生活的行為,以行為為本位;另一種是著眼于社會生活資源本身,以資源為本位。行為本位以人類行為為規范對象,往內追及心靈作用;資源本位所看重的,是生活資源的分配是否合理,以及外在行為對生活資源所引發的變動,至于內心意愿,并非重要課題。行為本位著眼點在于行為人的個人意愿,而資源本位中,個人意志并不是考察重點,資源分配是否合理才是關鍵的問題。因此資源本位關注的重點從個人意志轉到了社會意志。雖然現代民法在認定一般侵權行為時,大都會考慮行為人的個人意志,即其是善意還是惡意,其是否注意等情形,但這種考察與對合同行為的考察顯然不同。

在合同的情形,法律只是確立了合同行為有效的要件,至于合同行為的內容,法律并不加以規定,因此,合同行為的內容體現的是個人的意志。但對侵權行為而言,法律不但規定了其構成要件,更重要的是,法律還規定了侵權行為發生后導致的法律后果的內容。而這種內容,表現的既不是侵權行為人的意思,也不是被侵權人的意思。在確定侵權賠償責任時,立法者考慮的是社會意志,因此侵權損害賠償根本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見,盡管當事人可以放棄主張賠償的權利。從這個角度而言,將侵權行為歸為所謂的資源本位其實更加合適,因為法律做出某種侵權損害賠償的安排并不完全是維護受害人的利益,在更重要的層面上,維護的是社會整體利益。

據此,意思自治在侵權法律制度中并不是法律關心的對象,意思自治只能在債法中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并決定這種權利行使的相對性。但對第三人是否能夠侵害這種權利的問題,體現當事人個人意志的意思自治以及權利的相對性都無關緊要,社會意志才是法律關注的焦點。所以債的相對性談的是個人意思自治,而債權的可侵害性談的是社會公共意志的問題,兩者分屬不同的領域,并無任何沖突之處。不過,債權的相對性雖然不會妨礙債權的不可侵害性,但卻對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有重要影響。

標簽: 債權是什么 債權的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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