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不用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2023-03-13 10:03:25 來源:法律專家網
婚前的夫妻共同債務,不少人以為自己如果分的財產較少的話可以不用還,或者夫妻雙方協商由一方清償債務后自己也不用還,更有甚者會以為離婚了婚前的共同債務就不用承擔。其實離婚后的共同債務并不會因為離婚或者離婚多久而免于承擔。
婚前共同債務,離婚后需要共同償還,不管時間經過多久,只要沒有全部償還的,就需要繼續承擔責任。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問題,首先要清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當然,也存在離婚后一方可以不用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此時夫妻一方即使不離婚也不用清償,個人債務由其清楚。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