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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證據分析有哪些?債務人怎么才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權?

2022-11-04 10:17:55 來源:稅法網

債權轉讓的證據分析:

合同權利業已消滅,不存在轉讓問題。債權轉讓是合同權利的轉讓,屬廣義上的合同變更,即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其中債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債權轉讓是基于當事人的合意而發生移轉。讓與人農行營業部在債權轉讓中對讓與人的債權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即轉讓其合同權利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債權人須有處分能力;二是轉讓的債權必須真實存在,且具有可轉讓性。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合同的前提和基礎,缺乏債權存在這個基礎,任何債權轉讓協議都是無效的。原大城廠因經營管理不善,企業嚴重虧損而停產,上級主管部門經與債權人協商決定改制拍賣企業全部資產,企業資產整體拍賣后,所得價款經上級主管部門與各債權人多次協商,最后形成了關于落實水泥廠拍賣后債權受償具體金額的會議紀要,會議就受償的對象和具體受償金額(債權受償51%)達成了一致意見,不足受償部分債權各債權人按各自財務程序沖銷,即未受償部分債權不再清償;至此,上級主管部門將水泥廠資產整體拍賣后所得價款已全部用于清償企業所欠職工工資、集資款和債權等。上級主管部門的上述行為屬對其資不抵債企業的清算行為,該清算行為既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經債權人多次協商并取得一致同意,應視為有效。事后,農行營業部已按會議紀要一致同意形成的內容與新的承債人辦理了新的借款轉借手續,即履行了會議的意見內容。至此,原借款合同已實際終止,借款合同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在客觀上不再存在。農行營業部將已經放棄實際上已消滅的債權,再以對價方式轉讓給受讓方,具有惡意侵吞國有資產之嫌。

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權:

第一,債務人的抵銷延續。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因此,債務人的利益不應因債權人轉讓權利的行為而遭受損害。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也享有債權,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向受讓人行使抵銷權。抵銷是債權債務終止的情形之一。

第二,非獨立抵銷。根據《民法典》第549條第1項的規定,債務人對受讓人主張抵銷權的條件如下。首先,債務人必須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其次,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法律原因必須在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已經存在。這是為了避免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才緊急從他人處低價取得對讓與人的債權,進而損害受讓人的利益,此時受讓人也無法預防此種情形的出現。最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與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例如,債務人于7月1日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對讓與人的債權是8月1日到期,而轉讓的債權是同年8月1日或者9月1日到期,此時債務人就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三,獨立抵銷。根據《民法典》第549條第2項的規定,債務人對受讓人主張抵銷權的條件如下:首先,債務人必須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其次,債務人對讓與人的債權與轉讓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的。這兩個債權由于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的,因此具有密切的聯系,受讓人就應當認識到債務人對讓與人可能基于該合同享有債權,因此受讓人能夠在訂立債權轉讓合同時對這種抵銷可能性進行預先的安排。例如,甲作為賣方和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甲在交完貨之后將其對乙的支付價款的債權轉讓給丙,并通知了乙。丙向乙請求支付價款時,乙以甲交的貨有質量瑕疵為由,主張以乙對甲享有的違約賠償債權抵銷該支付價款債權。此時,轉讓債權與乙對甲的違約賠償債權都是基于該貨物的買賣合同產生的,乙可以向丙主張抵銷。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的抵銷權依照法律規定已經產生,其可以行使抵銷權但尚未行使的,即使在債權轉讓后,債務人原本可以主張抵銷的利益此時也應受到保護,因此,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仍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該抵銷。債務人向受讓人主張此種抵銷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568條第2款的規定通知受讓人,并且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標簽: 債權轉讓的證據分析 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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