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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的概括有哪些?什么是第三人履行與合同債務轉讓?

2022-11-08 13:40:50 來源:稅法網

債權債務的概括:

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訂立合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債權轉讓與債務的轉移在實際的問題處理上會有不小的差異,所以自己需要注意有關的差異,盡量讓自己的權益維護有著重要的法律基礎,這樣自己的事情處理就會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是具體的問題分析會有不少的難度,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運用有關的規定。

第三人履行與合同債務轉讓:

(1)協議的存在。

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協議,是區分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的一個重要方面。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是基于無因管理而代為履行,即第三人履行并不一定要求其與債務人之間有合同關系的存在。但債務轉讓必須由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因此,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沒有協議存在,則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必然沒有債務轉讓行為發生。當第三人履行時,其行為就可能為第三人履行。

(2)協議的內容。

在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兩種情形下,債務人與第三人都有可能達成一定的協議,協議內容的不同,是區分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的基礎。如果協議的內容明確為轉讓債務,則可認定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可能發生債務轉讓。如果協議內容明確為委托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則為履行輔助人,此時不發生債務轉讓。

(3)債權人的同意。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的同意是發生債務轉讓的前提。只有債權人同意,才能發生債務轉讓的效果。如果債權人沒有表示同意,即使債務人和第三人有債務轉讓的協議,債務也不因此發生轉讓。第三人因此而履行債務的行為,并不是對其所承擔債務的履行,而只是作為履行輔助人代替債務人對債務的履行。有必要強調的是,債務轉讓相當于原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合同的變更,并在債權人和第三人之間成立新合同,債權人的同意應當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則不能認為債權人已經同意。同時,債權人的同意必須是對債務轉讓的同意,而不能僅是對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同意。如果債權人只是同意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即使債務人與第三人有轉讓債務的協議,也不能由此推定債權人已同意債務轉讓。

履行與合同債務轉讓的概念與區別 債權轉讓與債務轉移的區別

第三人履行與合同債務轉讓的概念與區別:

第三人履行是指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債務。合同債務轉讓有廣義、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債務轉讓是指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債務轉讓的協議,由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狹義的債務轉讓又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并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在廣義的債務轉讓中,原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債務受讓人)得以承受債務,并得向債權人履行債務,這在形式上與第三人履行相同,但兩者有本質的區別。一方面,廣義的債務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原債務人退出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取代成為債務人,即第三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其所履行合同的行為是依據合同所應履行的義務。債權人也得以直接請求該第三人履行合同。在該第三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在第三人履行情形下,原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并不發生變化,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并不直接對債權人承擔債務。其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基于法律規定或約定而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的行為,債權人不得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合同。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第三人并不對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應當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經全面、正確、適當地清償了合同債務,合同債務即消滅;如第三人僅為部分履行,債權人又已受領的,合同債權則發生部分消滅的后果;對未消滅的部分債權,合同債務人仍應承擔責任。另一方面,根據法律規定,債務轉讓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不發生轉讓,債務人不因此退出其與債權人的合同關系,第三人也不因此承擔債務。但債務是否由第三人履行,并不總是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如在法定代理人為代為履行第三人時,法定代理人作為第三人履行債務便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直接發生的。

債權轉讓與債務轉移的區別:

a.債權轉讓采用通知主義,不以債務人同意為條件;而債務轉讓采用同意主義,不經債權人同意,轉讓合同無效。

b.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與受讓人(第三人),債務人不是當事人;債務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債務人與新債務人(第三人),債權人不是當事人。

c.債權轉讓的債務人可以援用抗辯權和抵銷權;而債務轉讓的新債務人只能援用抗辯權,不能援用抵銷權。

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慶當通知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債務轉讓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不經債權人同意,無兒。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標簽: 債權債務的概括 第三人履行與合同債務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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