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范圍是什么?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職責有哪些?
2023-05-25 15:52:17 來源:法制法律網
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調解的其他勞動爭議。
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具有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的職能,保證爭議及時、有效、合法、公正的解決,在1993年11月5日勞動部頒發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及《勞動法》中均有規定,下面予以介紹。
(1)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有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人數須為單數,一般為5至7人,不得少于3人
(2)調解的范圍
①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發生的爭議。
③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④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調解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職責
l、調解本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2、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3、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
(一)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當事人自愿申請,依據事實及時調解;
2、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當事人民主協商;
4、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到期末結案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不愿接受調解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積極配合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好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三、勞動爭議的分類
勞動爭議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劃分為以下幾種:
1.按照勞動爭議當事人人數多少的不同,可分為個人勞動爭議和集體勞動爭議。
個人勞動爭議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勞動爭議。
2.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可分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等。
3.按照當事人國籍的不同,可分為國內勞動爭議與涉外勞動爭議。國內勞動爭議是指中國的用人單位與具有中國國籍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涉外勞動爭議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勞動爭議,包括中國在國(境)外設立的機構與中國派往該機構工作的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外商投資企業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